•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门槛可望提高-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8-25 09:42:5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据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门槛可望提高-

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中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条件。这意味着,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门槛将可能提高。


按照1997年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如此一来,设立基金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则可能上升为1亿元。

草案有关条文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足够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