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版权局回应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两大争议-
  • 【发布单位】作者:魏倩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4-10 16:13:0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版权局回应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两大争议-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王志成今天表示,此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是为加强版权保护,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同时还要符合国际规则和惯例。


在2012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新闻发布会上,王志成是针对具争议性的第四十六条规定和网络不承担与著作权及相关权利有关信息审查的义务做出的回应。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在官方网站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文本,并向社会公开征集建议和意见。

上述两条意见引起了较大的争议和讨论,尤其第四十六条规定。根据修改草案第四十六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三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高晓松、小柯等音乐人签署联名书信,呼吁修改“新草案”,认为该条款没有尊重作者的权利。此前,国家版权局相关人士回应,草案正处在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阶段,各方面都来提意见,这是一个好的现象。王志成表示,第四十六条可以跟新草案中第四十八条结合起来看,“四十六条不光说限定了三个月,四十八条实际上对集体管理组织、对向版权局备案,还有一些时间限制问题,联系起来应该就能理解”,“修改宗旨不会是对权利人权利的削弱”。

接受媒体采访的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教授张今认为,“这一规定初衷是为防止唱片公司的市场垄断,大唱片公司不能要求著作权人签订独家录制协议。对音乐作品的作者来说,就是有义务许可其他音乐制作公司录制音乐”。据他介绍,类似的规定最早出现在美国,现在日本、德国都有此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借鉴了国外的立法经验,兼顾了效率与效益。

另一个极具争议的是修改草案第六十八条,该条款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对此条款,不少评论认为,该条款放大了避风港原则,“鼓励”了网络盗版侵权。

王志成解释说,对互联网的版权保护问题,主要是避风港和红旗原则,这不是说提供存储空间或者提供网络服务的不承担责任。“但在确实‘不知’也不‘明知’的情况下,作为技术供应商不承担责任”。

但他同时说,现在技术服务商往往也参与一些内容编辑、策划,或者提供一些内容,这种情况下首先要看是不是纯粹在技术角度,如果是技术服务,那么按照避风港和红旗原则处理;如果是进行内容服务,则必须承担审查义务。

据了解,此次公布的修改草案共八章八十八条。根据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在现行著作权法基础上增加了必要内容,如作者的出租权、表演者的出租权、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等,赔偿标准上限也从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另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生性及其管理、实用艺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广播权的界定等,也是初次写入草案中。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