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人民法院报记者 马守敏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4-28 09:47:5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添新意-
2011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会后,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全文公布,并印发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征求的意见,此次提交第26次会议的草案新增了人才签证类别、构建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加大对“三非”行为处罚力度等新内容。
■增加“人才引进”签证
在我国,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普通签证中又包括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等。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国专家局、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欧美同学会等强烈建议,为了适应我们国家引资的需要,应吸收一些欧美国家特别是美国设立专门的人才签证政策的规定,在普通类别签证中专门增加一类,即人才签证。
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介绍,1980年在华常住外国人,即居住半年以上者,仅有近2万人。2011年增至近60万人。截至2011年底,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4752人,其中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家属1735人。
一项调研结果显示,2011年,北京市共办理外国就业证9974个,外国专家证1198个。美国、韩国、日本、加拿大和德国在京就业人数位列前五位。在京就业的外国人中管理人员占75.9%,技术人员占13.4%。
吸取了各方意见,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普通签证。”
“具体说来,要进一步扩大我国‘绿卡’签发对象,研究扩大外国人免签证入境和多次往返签证政策适用范围,提高我国吸引外资、国际人才以及旅游市场的竞争力。适当细化签证和居留种类划分,完善签证和停居留分类管理。加强对外国人入境签证审批统筹工作,有效衔接签证签发与外国人入境后停居留管理。”杨焕宁说。
他表示,近年来,我国加强了外国人在华停居留服务管理。逐步制定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即“绿卡”制度。扩大居留许可签发对象,积极为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外籍华人和亲属团聚人员提供在华居留便利。进一步完善了外国人在华就业、留学、外国专家聘用以及外国企业在华设立常驻机构等管理制度,逐步规范不同领域的涉外服务管理工作。
移民法专家、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国福认为,人才签证类别写入出境入境管理法,体现了“技术移民”理念,“全球人才争夺战,此前很多国家的出入境法规,都体现了这一理念”。
■涉外管理信息共享
目前我国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由公安、外交等不同部门分别建立。草案初次审议时,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从发展趋势看,应当由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入境管理信息平台,明确牵头单位,以有利于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避免各自为政。
就此,二次审议稿作出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
有关专家表示,有了这样一个平台以后,各个部门都可以在这个平台上实现信息共享,找到本部门管理工作中需要的各种信息,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
刘国福说,此前媒体曾屡次曝光双重国籍现象,“形成双重国籍,一个原因就在于出入境信息平台各自为政,没有实现共享。因此,整合各部门平台后,有利于打击双重国籍”。
出入境管理涉及的部门比较多,如公安、外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工商、商务等部门。为了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草案还规定,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据悉,目前,公安部正在建设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拟以此为基础,推进外国人服务管理部门间信息共享。
■加大打击“三非”的力度
“三非”,即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据介绍,1995年,全国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查处“三非”外国人首次突破1万人次,2011年查处“三非”外国人2万余人次。
杨焕宁表示,“三非”外国人管理难度较大。部分国家人员持签证入境后非法居留、非法就业以及毗邻国家人员非法入境问题相对突出。
业内人士表示,这其中最难查出的就是非法就业。因为以前的法律规定的认定标准中,当事人一定要取得工作报酬。由于雇佣方与非法就业者是利益共同体,在实践中很难查出来、很难认定。
从征求的意见来看,很多方面都提出,对非法就业的认定不能仅以是否获得劳动报酬作为前提。国际上许多国家也不把获得报酬作为条件。
为此,二次审议稿完善了非法就业的认定,明确外国人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居留证件,而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就属于非法就业,不再强调是否取得劳动报酬。
草案征求意见过程当中,还有一个很强烈的意见就是对有关违法问题,特别是“三非”违法问题的打击力度不够,因为罚款的数额太少,违法的成本太低。
根据这样的意见,二次审议稿规定,下列行为的罚款数额已适当调高:非法出入境或者协助他人非法出入境;容留、藏匿非法入境的外国人;非法介绍、聘用外国人等。
草案规定,非法出入境,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容留、藏匿非法入境的外国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至十五日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同时,二次审议稿在法律责任当中还对单位违法和个人违法作了区分。
据悉,原来草案当中对单位违法和个人违法、自然人违法没有作明显区分。有意见提出,对一些单位违法的,比如协助他人非法出入境,可能是成组织、成体系地搞假证件非法入境和出境,并作为他们的盈利手段。对于这些单位违法行为,要比自然人加大处罚力度。
二次审议稿无论是在罚款,还是在没收方面,都加大了对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
据悉,这部法律出台以后,还要由国务院出台一个行政法规,对非法就业做作具体的规定。
杨焕宁表示,我国还将在“三非”外国人问题突出、国际交通便利城市和有关边境省区建立外国人遣返场所,有效解决对“三非”外国人羁押难和遣返难的问题。
新世纪以来外国人入境人数每年递增10%
余晓洁 邹 伟
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4月25日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外国人入出境及居留、就业管理工作情况时表示,2000年以来,外国人入境人数以年均10%左右速度递增。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来华外国人持续较快增长,入境目的和身份日益多样,在华活动广泛复杂,流动性强。”杨焕宁说。
从入出境情况看,1980年外国人入境仅74万人次。2000年外国人入出境2026万人次、入境1016万人次。2011年外国人入出境5412万人次、入境2711万人次。
从居留情况看,1980年在华常住外国人,即居住半年以上者,近2万人。2011年增至近60万人。截至2011年底,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4752人,其中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家属1735人。
从就业情况看,2000年,在华就业外国人约7.4万人。2011年底增至22万人,主要为三资企业工作人员、教师、外企驻华机构代表。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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