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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新版《合肥市消防条例》6月1日起正式施行-
  • 【发布单位】作者:杨赛君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5-31 11:31:5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新版《合肥市消防条例》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居民楼私自改建成小旅社、小饭店,消防安全问题应该怎么办?责任如何认定?对于老城区众多的无产权甚至是的房屋,消防安全如何管理?消防设施坏了谁来维修?农村消防灭火救援再次遇到大石墩挡道,城市小区消防车被堵住无法进入等等,以后这些消防问题将有望得到解决。昨天,记者从合肥市消防支队了解到,新修订的《合肥市消防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许多实实在在的消防难点问题将通过法律的形式得以确定,其中有八大亮点填补了以往消防工作的“空白”。


多产权物业消防找到“主”

对于多产权的住宅区和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一直是消防工作的难点和热点问题,《条例》中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住宅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标志,保持畅通。

针对住宅小区消防设施损坏维修无人管理等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住宅区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明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由所在地政府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或者改造,所需费用从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单位违规将纳入信用记录

漠视消防安全,社会单位和个人存在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将不再一罚了之。

《条例》明确,对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得到通报后,应当将其纳入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

消防控制室须24小时值班

新《条例》要求,消防控制室应当24小时值守,且不得少于两人。否则,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300~500元的罚款。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易燃易爆危险品保管等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否则,无证人员上岗,产生火灾隐患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失火单位也要被罚款

如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失火单位仍将受到处罚。新《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未按公安机关通知要求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造成火灾事故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处以5000~50000元罚款。

农村消防工作分量更重

“每次到农村进行救火都能感受到农村的供水设施的落后,有的没有消火栓,有的离水塘很远,而且道路有的用水泥石墩固定,大型的消防车辆根本开不进去。”合肥市消防支队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新《条例》明确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消防工作人员,明确职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指导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多产权建筑业主和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协助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者协助处理火灾事故善后工作。

另外,新《条例》明确规定农村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和公共消防水源由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和维护。农村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全国重点镇和省重点中心建制镇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可以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公共消防设施要更给力

新《条例》明确规定市、县(市)、乡镇政府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消防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要求将消防站、消防通道、消防供水与其他市政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规定旧城改造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要求建设城乡供水工程应当同步建设消火栓或者水池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并由供水企业按照规定负责维护;农村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和公共消防水源由乡镇政府建设、管理和维护。并且要求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和改造,保证大型消防车辆通行;农村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单位消防 要有“四个能力”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也被新《条例》收入其中。 明确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相关人员应当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另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疏散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告知维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紧急情况下逃生自救的要求、方法。

工地要念消防“紧箍咒”

新《条例》中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规定的消防车通道和临时消防给水设施,并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规范用火用电,消除火灾隐患。并特别指出,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此外,新《条例》对建筑外装饰材料、节能改造以及广告设置的消防安全进行了明确,要求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屋面和外墙保温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样送检。

施工单位未设置符合规定的消防车通道、临时消防给水设施,或者未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或者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修、装饰和节能改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妨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广告,妨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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