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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两部门发布行业准入条件-铅蓄电池企业应远离环境敏感区-
  • 【发布单位】作者:万静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6-01 11:04:3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两部门发布行业准入条件-铅蓄电池企业应远离环境敏感区-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了《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自201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准入条件提出,新建、改扩建企业应远离各类环境敏感区,且具有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确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


据悉,铅蓄电池产品广泛应用于汽车、电力、银行等领域,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铅蓄电池生产国和最主要出口国之一,产量超过世界总产量的1/4。但同时也存在小组装企业多、自动化程度低,环保设施投入不足、环境污染较严重,职业卫生管理有待加强等问题。

为规范铅蓄电池行业的发展,两部门要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采用自动化、机械化、封闭式的生产设备,并按照生产规模配备具有相应处理能力的节能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减少员工接触铅污染的机会,并减少各类污染物的排放。

准入条件强调,环境保护部牵头开展铅蓄电池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对铅蓄电池行业企业符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发布符合环保规定的铅蓄电池企业名单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环保核查的企业进行准入审查工作,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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