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李绍庆 尹凯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8-16 19:21:2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出台-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出台,并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明确了“黑心棉”打假的范围、确定了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的主要方式,并明确了处罚细则,最高罚款额度达3万元。

《办法》明确规定,絮用纤维制品有禁用原料和限用原料。禁用原料是指医用纤维性废弃物、使用过的殡葬用纤维制品、来自传染病疫区无法证实其未被污染的纤维制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旧纤维制品以及其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纤维和纤维制品等物质,这些禁用原料不得用于加工制作絮用纤维制品、其他纤维制品以及相关原料。

限用原料共有八种:被污染的纤维及纤维下脚;废旧纤维制品或其再加工纤维;纤维制品下脚或其再加工纤维,但符合国家规定的除外;二、三类棉短绒;经脱色漂白处理的纤维下脚、纤维制品下脚、再加工纤维;未洗净的动物纤维;发霉变质的絮用纤维;国家规定的其他物质。

《办法》规定,企业在生产、销售活动中违反该《办法》规定的,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最高罚款额度达3万元。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