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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湖南立法保护韶山景区 核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宾馆-
  • 【发布单位】作者:赵文明 刘希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6-04 15:27:2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湖南立法保护韶山景区 核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宾馆-

记者近日从湖南省人大常委会获悉,为了更好地保护韶山风景名胜区,湖南省制定了《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拟对韶山景区予以立法保护,相关条例(草案)已提请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


韶山,是伟大领袖毛泽东的家乡。这里钟灵毓秀,风光旖旎,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交相辉映。 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区域70平方公里,外围保护区域42平方公里。2004年,被列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2011年9月,被评为5A级景区。但由于各种原因,韶山景区在规划建设、资源和环境保护、旅游交通、游览秩序等综合管理方面,与省内外其他风景名胜区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需要立法加以保障。2011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将《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下称《条例》)列入立法计划。

据悉,《条例》规定,韶山风景名胜区实行分级保护,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核心景区)和二级、三级保护区。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其他与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禁止挖砂取土、采伐树木、修坟立碑;禁止采集野生药材和幼苗、种子等林副产品;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岩石、竹木、地面等物表面上刻画、题字、涂污,擅自悬挂招牌等。

此外,《条例》还禁止在风景区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制作、销售违背客观真实性的旅游者与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合影、影像;禁止纠缠、胁迫、诱骗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禁止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纪念物品、旅游产品;禁止宣扬封建迷信、利用封建迷信骗取财物。违反规定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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