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何娟 台建林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6-05 15:11:4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陕西施行消防产品管理办法-消防产品未贴标识最高罚1000元-
管理办法取消了对消防产品执行许可证和备案制度,按照消防产品的类别实行强制认证、型式认可、强制检验等管理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明确了消防产品生产单位、销售单位、使用者和维护维修单位的职责;明确了消防产品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等。
管理办法规定,从事消防产品检测、维修、质量认证等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其从业人员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安全培训和考试,持证上岗。灭火器维修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维护维修消防产品的行为,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查处。消防产品维护、维修单位未在其维护、维修的产品上张贴标识,或者标识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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