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柴春元 肖荣 程振楠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6-05 16:18:1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检察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失依儿童"现象不容忽视 全面解决需各方共同努力-
“失依儿童”无疑是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如何抚养他们、保护他们、教育他们等也都存在一些难题,引发人们的深入思考。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指出,当前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成绩显著,亮点不少,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全面解决“失依儿童”难题,需要在社会救助机制、执法司法实践、各方共同努力上积极探索。
刑诉法修改:为“失依儿童”保护带来曙光
2011年12月15日,福建省福清市检察院受理了李某涉嫌盗窃案。李某盗窃外币、首饰等折合人民币2927元,被当场抓获。从这起看似简单的案件中,该院未检科办案人员却发现了不同寻常之处:李某作案时年仅16周岁,却已是两个孩子的母亲。
“李某自己还是个孩子,却要抚养两个幼儿,生活的窘迫可以想象,挽救她要先帮她点燃生活的希望!”该院未检科讨论该案时,大家一致认为。今年2月13日,福清市检察院对李某宣布不起诉,并将5000元救助金发给李某。
通过理性平和文明执法,尽量避免无辜孩子变成“失依儿童”,司法机关一直在进行着有益的探索和尝试。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即将实施,将为孩子们带来更多的关爱与呵护。
“‘尊重和保障人权’被正式写入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就是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说。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措施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人文精神。樊崇义举例说,修改后刑诉法规定,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即使符合逮捕条件,也可以采用监视居住措施。这样的规定,可以避免切实需要抚养和照顾的无辜孩子变成“失依儿童”,从而有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
刑事和解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探索出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家庭稳定的有效做法。如今,“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作为一类特别程序写入修改后刑诉法,也为避免大量的家庭破碎、儿童失依提供了立法上的保障。
“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也是修改后刑诉法关爱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内容”,樊崇义说,根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修改后刑诉法在侦查、强制措施、辩护、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特别关照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大有意义。
修改后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检察机关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包含哪些内容?福建省长乐市检察院检察长郑东认为,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是否适合继续羁押,有没有急需犯罪嫌疑人本人抚养、照顾的直系亲属等,也应归入审查的范围之内。
救助制度:助“失依儿童”健康成长
犯罪行为不但严重危害社会,也让大量家庭和无辜孩子面临困境。对于犯罪行为要予以惩罚,对于犯罪留下的各种社会伤痕,更需要精心予以补救与弥合,被害人救助制度应需而生。这项制度从产生伊始就广受社会关注,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积极作用。
2009年3月9日,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同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检察机关贯彻实施<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据统计,仅2009年,检察机关就救助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285人,发放救助金额666万余元。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是一种司法进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牧说,“以前我国刑事诉讼往往忽视了对被害人的关注,这一制度的建立,表明法律关注的内容更加人性化。”
2011年7月,湖北籍打工人员杨某因琐事与邹某发生争执并扭打,杨某被刺身亡。江苏省无锡市开发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杨某在老家还有个年仅5岁的幼子,一直由年迈多病的祖父母代为抚养。杨某死后,祖孙在遭受巨大打击的同时也面临经济困境。经审查,该院将专项救助金人民币5000元一次性发给杨某的幼子,并由其祖父母代为保管。2011年4月以来,该院先后启动《被害人权利维护制度暂行规定》、《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办法》和《检调对接工作规定》,构成刑事被害人“三合一救助体系”,确保了救助的全面和及时到位。
“相对于失依的被害人子女来说,那些服刑人员的子女不仅要面临生活的困难,往往还要承受来自社会上的歧视、敌意等心理压力”,中国法学会婚姻法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说,孩子是无辜的,服刑人员的子女同样需要一个温暖的成长环境。
对于这些孩子,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也在探索着帮助的办法。服刑人员陶某的两个孩子无人照料,山东省苍山县检察院的21名女检察官组成“春蕾志愿者团队”,开展了帮扶两个孩子的志愿活动。
对于失依的服刑人员子女的救助,目前还停留在实践探索和尝试阶段,尚无明确具体的制度支持。相信随着实践探索的深入,有关方面也能制定出具体措施和办法,让这些无辜的孩子同样拥有一个健康快乐的童年。
幼有所长:需要社会共同努力
贩卖婴儿团伙打掉了,人贩子也受到应有的惩罚,可是被解救回来的孩子,因无法找到其亲生父母,只能被寄养在当初的“买主”家中。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
然而,由“买主”代养,会使“买主”的犯罪行为被忽略,司法机关无法对他们进行处罚和打击。“不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很可能会给公众造成收买孩子不会受处罚的错觉,反而会鼓励这种犯罪行为的发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表示,之所以打击了几十年拐卖儿童现象还是屡禁不止,是因为对买孩子的家庭打击不够。
关于“失依儿童”的保护,我国在立法方面也给予了充分的重视。1991年颁布实施、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2011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12月,民政部、中央综治办、公安部等8部委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的通知》,决定至2012年底,在全国联合开展专项行动。
“该意见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主体共同救助制度,并强化了政府的救助责任。不过,还要注重源头预防和治理,各级政府只有将义务教育、职业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落在实处,才能防止未成年人因贫困等原因流浪。”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表示。
“成绩不小,挑战也还不少。”谈到“失依儿童”的保护现状,佟丽华说。近年来,各地的儿童福利院、儿童村相继建成,儿童基金会的建立、志愿者队伍的日渐壮大,使部分“失依孩子”的生活问题暂时得到解决。但社会上仍存在数量较大的流浪无着儿童,同时,这些孩子的健康成长问题也逐渐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我国古代就有‘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的大同理想。”巫昌桢认为,要让每一个孩子,特别是“失依儿童”都有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需要国家建立具体完善的救助制度,设置职责明确的救助机构,安排相关人员专门负责这项工作。另外,救助“失依儿童”更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大家都有义务为“幼有所长”尽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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