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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一些常委委员建议-对“上提一级”再审做适当限制-
  • 【发布单位】作者:陈丽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6-11 15:20:2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一些常委委员建议-对“上提一级”再审做适当限制-

前不久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在分组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建议,应对上提一级再审做适当限制。


草案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对此,贺旻委员说,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案件“上提一级”。这次修改,增加了“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几年的司法实践证明,“上提一级”实践效果并不理想,出现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上提一级”没有使当事人服判息诉率上升,其立法初衷并未实现。相反,“上提一级”使申请再审案件60%以上集中在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使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疲于应付处理信访,制约了其通过监督与指导提升下级法院案件质量的职能发挥,影响下一批案件裁判质量,如此循环累积,社会矛盾纠纷难以及时化解。

二是“上提一级”加大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部分老百姓对此规定不满。特别是地域跨度较大的边疆省区,一些当事人不愿到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三是“上提一级”不利于上级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作出符合当地风俗人情的裁判。当前大量的申请再审案件和再审案件是关于事实问题的,为此,上级法院的法官不得不奔波调查核实,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对此,陈斯喜委员也认为,把申请再审的案件上提一级,对提高再审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有一定好处。但是上提一级以后会带来两个问题:一是上级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和省高级法院的审判压力大大增加。各国的最高法院一个主要的功能就是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而不是过多的审议具体案件。最高法院一般是有选择地审理那些新出现的案件或者法律意见分歧比较大的一些案件,而不是大量地直接审理一般性案件。现在上提一级以后,最高法院审理案件的压力很大,没有精力充分考虑保证法律统一适用的问题。二是上提一级以后带来了信访量上升。大量的案件交到最高法院,相应的涉法涉诉上访就追到北京来,也不利于将信访解决在基层。

“我认为上提一级有利有弊,带来的有利的方面要给予肯定,但是也要看到上提一级带来的不利的方面。”陈斯喜委员说,这次修改要完善上提一级的规定,要对上提一级的再审做适当的限制,而不是笼统地规定。这次增加规定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赞成增加这个规定,但是这个规定还不足够。建议再增加一些限制。

“现在的信访压力越来越大,涉法涉诉的上访占很大比例。”陈斯喜委员也建议,不要反复申请再审,要有一个限制。建议规定经过上级法院作出了再审裁判,就不能再申请再审。案件反反复复久拖不决,不利于社会稳定。“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由原生效裁判法院管辖是其他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贺旻委员提出,为确保案件质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及时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使涉诉信访工作重心下移问题,建议将申请再审管辖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事由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下列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生效裁判系由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一方当事人住所地系作为生效裁判法院辖区以外的;以适用法律错误为唯一申请再审事由的。

贺旻委员的主要理由是:将经原审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上提一级管辖,有利于消除申请再审人担心原审不能自行纠错的疑虑;将一方当事人在终审法院辖区以外的案件上提一级管辖,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法律适用错误的案件规定由上一级法院管辖,有利于上级法院承担起统一法律适用尺度的职责;其余案件由原审法院管辖,可以避免上级法院本身司法资源有限、又远离案发当地等因素,充分发挥原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化解当地矛盾纠纷的优势,有利于矛盾化解在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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