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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3〕080号
  • 【发布日期】2003-07-26
  • 【生效日期】2003-07-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

(津政发〔2003〕08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常态下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建立信息通畅、协调有力、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使“非典”防治工作依法、科学、规范、持久、有序地进行,根据《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进一步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1号)要求,现就我市进一步科学规范“非典”防治措施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进一步科学规范各项防治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处理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市计划、财政、卫生、交通、教育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和任务,确保在常态情况下做好各项经常性的防治工作,一旦疫情发生,迅速启动应急预警体系,及时、有效地控制疫情发展。

二、坚持出入境旅客填写《健康申明卡》和检测体温制度,取消国内旅客填写《健康申报卡》制度。对出市人员在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检测体温,对市内出行人员不再检测体温。撤消临时设置的交通卫生检疫站。坚持对交通工具的日常消毒。

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和码头要设立卫生检疫点。出入境及出市人员中体温在37.5℃至38℃者,要在卫生检疫点进行短期观察、 检诊和登记, 暂缓登乘交通工具。经鉴别排除“非典”后,方准予出行。体温超过38℃者,不得登乘交通工具,由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卫生检疫点登记后,经专用120救护车护送至指定的发热门诊作进一步检查。诊断为确诊或疑似患者的,送定点医院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采取控制措施,并做好疫情报告。

三、在采取防范措施前提下,恢复正常社会公共活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和商场、餐饮、文化娱乐等人口密集场所,要坚持日常消毒并落实通风措施。大、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恢复正常校园管理办法。农民工用工单位及所在街道,要继续做好外来民工的“非典”防治工作,改善他们生活工作场所的卫生条件。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托幼机构、工厂、建筑工地等集体生活单位对发热人员要及时送往发热门诊进行检查。要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隔离措施。

四、全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建立预检分诊点,做好发热患者检查和转诊工作。全市继续保留25所值班的发热门诊、17所后备发热门诊。海河医院作为值班定点医院,市第一中心医院和市传染病医院作为后备定点医院。

为提高我市应急状态下“非典”防治工作水平,市卫生局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对从事“非典”防治工作的各类医务人员按专业特点和要求进行技术培训。

五、要建立科学完善的疫情报告体系和疫情报告制度。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由全市各级卫生防病机构、医疗机构组成的疫情报告体系和有专人负责的疫情逐级上报制度,指导、督促各级医疗机构建立完善的院内传染病报告体系,确保全市疫情报告渠道畅通,及时准确地掌握疫情动态。各级卫生防病机构应对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的传染病报告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市卫生防病中心要对定点医院和发热门诊的报病登记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给予纠正和指导。务必在全市实现对“非典”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六、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传染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定期地对全市“非典”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对有法不依、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七、市爱卫办应组织经常性的爱国卫生运动,不断改善公共卫生环境,消除“非典”疫情隐患。卫生、环保、环卫部门要做好医疗机构垃圾、污物、污水的消毒处理工作。

八、各新闻媒体要做好“非典”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多种形式,使广大群众了解、掌握传染病防治知识,自觉改变不良卫生习惯,提高自我保健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九、市卫生、财政、规划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快P3实验室建设,使我市尽早开展对“非典”等烈性传染病病原学的检测工作。


二OO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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