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3]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经市政府同意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紧急通知》下发之日起,市政府暂停审批新设立和扩建各类市级开发区,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暂停审批新设立和扩建各类园区。
二、各区、县政府要立即将《紧急通知》及本通知内容传达到各乡(镇)政府和各类开发区(园区)的管理机构。
三、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现有各类开发区(园区)的管理,合理利用和切实保护土地资源,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引导和促进各类开发区(园区)健康发展。
(厅印)
二ΟΟ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兴办了一批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对发展外向型经济、推动体制和技术创新、增加就业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有些地方也出现了不顾实际条件,盲目设立和扩建名目繁多的各类开发区,造成大量圈占耕地和违法出让、转让国有土地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引导和促进各类开发区健康发展,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国务院正在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对各类开发区进行清理并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为了防止违规突击审批各类开发区,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一律暂停审批新设立和扩建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商贸开发区、工业园、创业园、软件园、环保产业园和物流产业园等各级各类开发区(园区)。国家级开发区确需扩建的,须报国务院审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拉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将通知内容传达到地(市)、县、乡(镇)政府和各类开发区的管理机构。
三、对于突击审批和突击设立开发区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行政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2003年7月18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