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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责 无偿提供农技服务-
  • 【发布单位】作者:余晓洁 刘陆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8-28 09:29:0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责 无偿提供农技服务-

27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草案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公共服务机构。决定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履行的公益性职责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服务;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据专家介绍,决定草案突出对公益性与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分类管理”。

决定草案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外的单位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和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进行农业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当事人各方应当订立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012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农技推广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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