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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一步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劳办[2003]246号
  • 【发布日期】2003-07-29
  • 【生效日期】2003-07-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一步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意见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一步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意见

(津劳办[2003]246号)




我市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恢复四年以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严格按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有关政策和我局制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程序审核审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付出了艰苦的劳动,比较圆满地完成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审批工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为全市的社会稳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现就进一步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严格办事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要严格按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政策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对于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职工,要认真查阅职工人事档案及各种原始资料,原始凭证,并对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种性质,工作年限进行认真核对,以职工人事档案及各种原始资料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为了避免假档案,假证明,对于在原始档案中添加材料,重新补填各种旁证的,一经发现一律停止办理审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并追究有关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各局(总公司)对于企业申报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职工的人事档案及各种原始资料等材料,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政策规定进行认真审核,对于企业申报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应不予受理。

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的稳定。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指导工作,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廉洁自律,保证权利干净运行,做到勤政、廉政,要善解民意,善待百姓,当好人民的公仆。

四、在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审批过程中,若遇有工作中不执行政策,故意刁难,弄虚作假的,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局(总公司)及企业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将暂时取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及审核资格,并对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

五、加强政务公开。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标准》和我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动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津劳办[2002]352号)的精神,公开办事程序,方便企业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将特殊工种审批项目、审批程序等有关内容以多种形式向企业和社会公开。加强社会监督、企业监督及职工的知情权。

六、建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公示制度。从今年八月一日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企业,要在企业内明显位置对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张榜公示,公示时间在一周以上,公示内容要说明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名称、累计工作时间及其他相关事项。区、县劳动保障局要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对公示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劳资人事、纪检、工会联合出具公示报告,企业法人签字并盖单位行政章,报区、县劳动保障局。区、县劳动保障局根据公示报告,检查企业公示的真实性后,然后再予审核、审批。

七、从今年八月一日起,凡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企业,要提供全年全部到达退休年龄人员的花名册。

八、开展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动态管理试点工作。今年年底前拟在部分区、县进行动态管理试点,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数据库,2004年在全市逐步推开。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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