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我国对携带入境的宠物分狂犬病疫区和非疫区管理-
  • 【发布单位】作者:朱立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10-06 09:11:4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我国对携带入境的宠物分狂犬病疫区和非疫区管理-

根据即将于今年11月起施行的新版《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我国对携带入境的宠物依据狂犬病疫区和非疫区进行分类管理。


根据新修订的这个办法,携带入境的活动物仅限犬或猫,并且每人每次限带1只。携带宠物入境的,携带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宠物应当具有芯片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入境宠物应当隔离检疫30天。来自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场隔离检疫30天;来自非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隔离场隔离7天,其余23天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其他场所隔离。

这个办法规定,携带宠物属于工作犬的,如导盲犬、搜救犬等,携带人提供相应专业训练证明的,可以免予隔离检疫。检验检疫机构对隔离检疫的宠物实行监督检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