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李立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11-06 14:56:1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新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下月起施行-“变相”期货交易寿终正寝-
首次明确了“期货交易”的定义,删去了“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明确了地方政府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职责。《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新版条例)11月5日公布,新版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版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期货交易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期货交易的方式是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二是期货交易的标的是标准化合约,包括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关于集中交易方式,《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明确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都是集中交易方式。标准化合约,是指由市场组织者事先制定并统一提供的,与期货交易机制密切相关的一类特殊合同。标准化合约的条款一般包括交易商品的数量、交易保证金、交易时间、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交割质量标准、交割地点、交割时间等,合约要素中仅有价格一项是事先未确定的,需要通过交易形成。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指出,新版条例关于期货交易的定义,反映了期货交易的基本特征。
新版条例删去了有关“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主要是基于“未经依法批准的即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考虑,因此不再对变相期货交易另作规定。
新版条例还赋予了地方政府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职责,明确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为适应推出原油期货、国债期货等期货业创新、发展的需要,新版条例增加“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定,同时删去了禁止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参与期货交易,对违反者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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