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肉刑、变相肉刑都属刑讯逼供行为-
  • 【发布单位】作者:杨维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12-25 11:26:0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肉刑、变相肉刑都属刑讯逼供行为-

今年初刑事诉讼法修改,较为全面地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24日对外公布的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为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司法解释设专节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具体适用作出了明确。对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作出认定。

为明确对取证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程序,司法解释规定: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