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邹乐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2-19 15:22:5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北京晨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北京拟规定作坊食品拟禁入超市销售-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将于4月1日起施行,市质监局牵头起草了4个配套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包括禁止小作坊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超市销售生产加工的食品。市民可于本月28日前反馈意见。
配套条例在对作坊生产进行明确定义的同时,对小作坊提出了9条“禁令”。其中包括作坊不得接受其他企业的委托加工;禁止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超市销售生产加工的食品;禁止生产作坊准许证范围外的产品;禁止生产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控制的产品,如白酒、葡萄酒、乳制品等。
同时还要求,作坊把传统、低风险食品纳入准许产品目录范围,严格控制高风险食品;建立原料采购、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作坊经营者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立即停止经营,采取召回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质监部门报告。
此外,六项情形被列入吊销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书范围,包括:故意使用卫生部开出的食品添加剂“黑名单”中的物质;故意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故意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地沟油;故意在食品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如掺假食用植物油脂、牛羊肉、蜂蜜、绿豆糕、藕粉、芝麻酱、调味品等食品;故意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再加工生产的;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另外,在配套条例《北京市委托加工食品备案管理办法》中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禁止委托或被委托生产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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