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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陕西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8-01
  • 【生效日期】2003-08-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8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 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作如下修改:第十三条修改为:“民政部门负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救灾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婚姻登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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