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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四川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102
  • 【发布文号】川委办[2000]12号
  • 【发布日期】2000-02-17
  • 【生效日期】2000-02-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四川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四川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二000年二月十七日川委办〔2000〕12号)

《四川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关心下一代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精神,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关心下一代工作深入发展,使我省关心下一代工作逐步实现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省各级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关工委)是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关心下一代、教育青少年的群众性工作组织。

第三条 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基本纲领,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紧围绕全党工作大局开展活动,努力把青少年教育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老同志在教育青少年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是党和政府在新时期赋予老同志的崇高使命,是老有所为的重要方面。关工委要把那些热心青少年教育事业、身体比较健康的老同志更多地动员和组织起来,形成一支新时期关心下一代的社会力量。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对青少年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作为主要内容,引导青少年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六条 对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通过开展适合于青少年特点和有利于他们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进行个人品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陶冶青少年的情操,不断提高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素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第七条 向青少年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协助有关部门举办科普知识讲座、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帮助青年学科学、学文化,掌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提高青年的文化科技素质,为科教兴川、发展四川经济作贡献。

第八条 配合有关部门努力办好家长学校,促进家长改变旧的家教观念,增强家长为国教子的责任感,让科学的家教方法走进千家万户。

第九条 配合有关部门在青少年中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国防教育,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国防观念,使广大青少年从小学法、知法、懂法,更要做到守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参与帮教组织,开展教育、感化、换救失足青少年工作;重视对后进青少年的帮助教育工作。

第十条 为下一代办实事、办好事,开展力所能及的助学、助残、助困等活动。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十一条 坚持党委和政府对关心下一代组织的领导。关工委要定期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和政府对青少年教育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第十二条 加强与组织、宣传、政法、教育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众团体的紧密联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

第十三条 老同志在自愿、量力的情况下,根据自身条件,发挥其所长,就地就近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

第十四条 坚持把经常性教育活动与其他有规模、有声势的重大主题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使工作做到扎实有效、常年不懈。

第十五条 加强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的配合,开展关心下一代的舆论宣传工作,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第十六条 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发现推广新经验,研究解决新问题,提出加强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新建议。

第十七条 经常宣传先进典型,适时表彰关心下玳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用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关心下一代工作。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市(地、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及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可成立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成立关心下一代工作小组。下一级关工委接受上级关工委指导。

第十九条 关工委主任由同级党委一位负责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由老同志担任,副主任和委员由老同志和党政有关部门、群众团体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主任、顾问若干人,也可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关工委组成人员,由关工委协同党委组织部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名单,报同级党委批准。

第二十条 市(地、州)、县(市、区)关工委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工作团(队、组),如宣传报告团、校外辅导团、科技辅导团、法制教育(包括国防教育)团、帮教团、家庭教育团、文艺宣传队等开展各项活动。
必要时可接纳团体委员单位。

第二十一条 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重点在基层。要把县(市、区)和县级以下各基层关心下一代组织建设好,工作、活动开展好,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关工委要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不断加强自身的思想、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做到有计划安排、有督促检查地开展工作。

第五章 工作条件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关工委的工作活动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拨款解决,由关工委掌握,做到专款专用。部门、单位关工委的工作活动经费由本部门、本单位解决。也可以接受海内外人士和社会各界的捐赠,主要用以助残、助困、助学。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关工委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配备专职主任和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办理具体事宜。关工委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办公用房、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由当地党委、政府解决。办事人员由同级党委调配解决。办公室挂靠在老干部局或共青团。专职工作人员政治待遇及住房福利等问题由挂靠单位统一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各级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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