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陈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4-24 10:34:3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两高首次大规模集中清理司法解释 755件被废止-
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法律正确实施,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经过近两年时间,开展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对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首次全面集中清理。
资料显示,两高迄今发布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共4200多件。这次集中清理,共有755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被废止,约占这些规范性文件的18%。两高已先后分三批单独或者联合发布了废止决定。
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作了关于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信春鹰说,多年来,司法解释对正确适用法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立法本身的不断完善,一些司法解释也存在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司法解释之间不协调以及司法解释形式不规范等问题。
根据报告,最高法院梳理出单独和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3351件,纳入清理范围的有1600件,其中确定废止715件,修改132件,保留753件。最高检察院梳理出1000余件,纳入清理范围的有452件,其中确定废止102件,修改55件,保留221件,另外还有74件文件转由其他主办部门进行清理。
“经过这次集中清理,基本解决了现行司法解释和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相互之间不协调以及形式不规范的问题。清理工作成效显著。”信春鹰说。
据悉,两高还联合发布了通知,重申地方“两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在法律文书中援引,要求地方“两院”对已制定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自行清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集中清理工作结束后,两高抓紧修改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一步规范司法解释制定工作,完善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常态化机制。
法工委强调,在司法实践中,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确有必要制定司法解释的,应当严格依照立法原意,不得同法律规定相抵触。凡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司法解释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随意对法律规定作扩大或者限缩性解释;法律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司法解释必须符合立法原意和法律确定的原则;法律已经修改的,司法解释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司法解释之间应当协调衔接,不得互相矛盾;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和形式应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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