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潘从武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6-20 11:08:1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新疆拟修订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致水土流失严重最高可罚20万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超过100立方米,对个人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近日首次提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这是该办法在实施19年后首次进行修订。修订草案明确规定,致使水土流失严重的个人或单位将受重罚。
自治区水利厅厅长覃新闻表示,新疆全区水土流失十分严重,是全国水土流失面积最大的省(区)。全区水土流失面积达88.54万平方公里,占全区总面积的53%,占全国水土流失面积的30%。7.07万平方公里的绿洲面积中有两万平方公里存在水土流失问题,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十分艰巨。水土流失面积大,分布广,危害重,治理难,已成为制约新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修改办法的目的就是防治新疆全区严峻的水土流失状况,保住秀美山川。
修订草案提出,坚决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要坚持水土流失治理与开发利用水资源、发展生产相结合,实现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要切实做到预防为主、保护优先,要加强水土保持的宣传和教育,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修订草案强化了水土流失治理的重要性。而加大处罚力度是这次修订草案的重要内容之一。比如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超过100立方米,对个人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将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罚。
修订草案还规定,投产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水土保持设施,也要被处以重罚,最高罚款金额达到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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