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田雨 霍殿林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7-27 09:07:3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将被严惩-
国务院法制办26日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征求意见稿同时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或者补救,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进一步明确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普查,确定公布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并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年代及稀有程度;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根据这一征求意见稿,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从专项保护资金中给予补助。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且所有权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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