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潘从武 秦加伟 李若檑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9-04 10:21:5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华夏第一州”人大立法凸显民族地方特色-11部单行条例获得批准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是我国面积最大的地区级自治州,被称为“华夏第一州”。
巴州地处沙漠边缘和腹地,降雨少,水资源匮乏,风沙灾害频发,恶劣的自然环境给农业发展带来巨大威胁。
巴州人大常委会就此专门组织代表多次进行调研考察,根据实际制定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已于近日正式施行。
巴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苏效智表示,专门制定地方性法规,把农田防护林纳入法律层面,在新疆自治区乃至全国还没有先例。
“条例的发布和实施,是巴州第一次以法律文件强化农田防护林建设和管理,是巴州地方立法工作的一个突破。”苏效智说,近年来,巴州人大常委会围绕经济发展、生态保护、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发展需要三个重点方面,先后制定了12部单行条例,已有11部经新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公布施行。
据记者了解,巴州人大常委会结合实际,把编制3年至5年立法规划作为重要的立法前期工作安排部署。根据确定的立法原则、具体标准和立法重点,向“一府两院”、政协、社会各界广泛征集立法规划建议,听取人大代表、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规划申报项目进行审查论证和研究遴选,确保立法工作符合自治州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立法规划在反复征求各方意见后,经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由自治州党委批准、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每年初,巴州人大常委会按照长期有规划、年度有计划的工作方式,制定当年的立法计划。年度计划要既充分考虑立法规划的基本内容,又有创新和思考。
“宁可数量少一点,但求质量高一些。”在立法工作中,巴州人大常委会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突出位置,时间服从质量,在提高质量上下工夫。在确定2009年至2012年立法规划的立法项目时,综合考虑立法质量、立法效率、合理配置法律资源等问题,最终确定了涉及经济、生态保护、文化等方面的6个立法项目。
在法规草案的起草、审议过程中,巴州人大常委会坚持依照《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的规定》要求,加以规范,用法规保证立法程序。同时,注重把一些成功实践经验法规化,使经过实践检验的有效做法上升为单行条例具体条款。2005年施行的《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语言文字管理条例》将巴州人大常委会曾经对机关、城市公共场所名称标牌制作作出的规范要求上升到法规高度,用法规条款加以固定。
在编制立法规划、制定单行条例过程中,巴州人大常委会把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作为立法程序的关键,开门立法,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审议阶段,通过向有关机关、各县市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征求意见以及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听取多方意见。在起草《库尔勒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时,巴州人大常委会多次组织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深入兵团二师二十一团水源地调研,充分听取基层群众意见,召开兵团、地方、企业有关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广泛了解民意,听取各种意见。开门立法,使人民群众成为立法的积极参与者,既集中民智,又在立法过程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促进了立法工作。
巴州人大常委会在确定法规体例时,不片面追求完美,只要能解决问题,有几条就规定几条。此外,突出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是巴州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特殊之处。博斯腾湖、巴音布鲁克草原、胡杨林,这些都是巴州特色景观,针对有特色的事项立法,符合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要求,也可避免下位法抄袭上位法的现象。对不适应发展要求的单行条例,巴州人大常委会及时修改完善。例如,巴州草原生态保护条例修改前操作性不强,规定的责任比较笼统,缺乏实际制约手段,2009年,巴州人大常委会及时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对巴音布鲁克草原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增设了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规定了落实草畜平衡制度的措施。
一部部事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条例的出台,见证了巴州人大常委会对地方立法工作进行不断尝试和有益探索,对工作中产生的问题进行深刻研究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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