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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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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4-09-21 08:59:4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明年起,中国即将全面实施进出口货物“护照”新制度。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了第416号国务院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原产地证被称为出口产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经济国籍”和“护照”。货物进口国据此对进口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和决定限制与否。

    《条例》实施之日起,1992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1986年12月海关总署发布的《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条例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实施优惠性贸易措施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不适用本条例。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条例规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骗取、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作为海关放行凭证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但货值金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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