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王思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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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3-09-17 14: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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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对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16日就《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运行事关重大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答:长江三峡工程是世界最大的水利枢纽工程。2010年,三峡水库首次成功蓄水至175米,标志着三峡工程的防洪、发电、通航、补水等各项功能均达到设计要求,综合效益开始全部发挥。2012年7月,三峡电站左岸电厂、右岸电厂、地下电厂共32台水轮发电机组全部投产,双线五级船闸年过闸运输吨位超过1亿吨。长江三峡水利枢纽的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华东、华中、华南的用电以及下游防洪区域1500多万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近年来,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三峡集团公司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对保卫三峡枢纽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三峡枢纽安全保卫立法奠定了实践基础。随着三峡枢纽投入全面运营,其安全保卫任务更加突出,安全保卫立法的条件也更加成熟。
三峡枢纽空域安全保卫区禁止进行风筝、孔明灯等升放飞行活动
问:条例规定了哪些具体的安全保卫措施?
答:条例分别规定了三峡枢纽陆域、水域、空域的安全保卫措施。条例将陆域安全保卫区划分为限制区、控制区和核心区,将水域安全保卫区划分为管制区、通航区、禁航区,并按照注重不同区域间保卫制度的衔接和协调,加强三峡枢纽安全保卫与保障周边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相平衡的原则,确立了有针对性、便于操作的安全保卫措施。
陆域、水域的安全保卫措施主要有:一是根据不同区域的安全等级,采取不同的出入管制和检查措施。二是明确了在陆域安全保卫区活动的车辆和人员、在水域安全保卫区活动的船舶和人员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三是明确了安全保卫区内危险物品运输的特殊规定。四是规定了对非法进入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域的车辆、船舶和人员的处置措施。
鉴于我国目前已有较为完备的空域管理法律法规,且空域防卫作战由军队负责,条例将空域安全保卫限定于低空空域,重点作了三项规定:一是航空器应按照批准的计划飞行。二是禁止进行风筝、孔明灯、热气球、飞艇、动力伞、滑翔伞、三角翼、无人机、轻型直升机、航模等升放或者飞行活动。三是加强对空域安全的动态监控,发现违反规定的升放或者飞行活动应当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查明情况并依法处置。
四级安保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及主要职责
问:条例规定了相关部门、单位的哪些安全保卫职责?
答:条例针对三峡枢纽的特殊性和安全保卫工作的重点,在十个方面明确了各责任主体在相关安全保卫领域的具体职责。明确了从中央、湖北省、宜昌市到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的四级安保工作协调机制牵头责任主体和重点职责。明确了宜昌市人民政府和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在确立治安联防制度、加强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及其周边地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方面的职责。明确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三峡枢纽周边的村委会、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的安全宣传教育职责。明确了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在安全运行、内部治安保卫、安全运行监测、重要岗位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以及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职责。明确了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方面的职责,以及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指导职责。明确了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在建立消防安全制度、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等方面的职责,以及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加强消防队伍建设的职责。明确了三峡枢纽游览项目审批管理程序以及有关责任主体的管理职责。明确了长江流域各港口码头以及进入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船舶的相关安全保卫职责,强化了码头和船舶管理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制,从源头上预防威胁三峡枢纽的安全隐患。明确了三峡通航管理机构在过闸船舶安全检查、航运调度指挥方面的职责。明确了三峡枢纽突发事件应对制度和有关部门的职责。
同时违反本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从重处罚
问: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一是规定了违反三峡枢纽陆域、空域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是规定了违反三峡枢纽水域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是规定了负有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相关职责的法律责任。
四是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航空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为了确保本条例与上述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避免重复表述,同时体现三峡枢纽安全保卫的特殊需求,条例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加重情节,规定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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