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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发布-
  • 【发布单位】作者:刘奕湛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9-17 15:07:5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发布-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41条,分为总则、陆域安全保卫、水域安全保卫、空域安全保卫、安全保卫职责、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规定,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范围包括三峡枢纽及其周边特定区域,分为陆域、水域和空域安全保卫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实行分区安全保卫制度,具体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湖北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空域安全保卫区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上空的低空空域。

条例明确,国家统一领导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和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三峡枢纽安全保卫有关工作。

条例规定,陆域安全保卫区分为限制区、控制区和核心区。各区的周边界线应当设置实物屏障或者警示标志,各区的出入口和重点部位应当配备警戒岗哨或者技术防范设施。水域安全保卫区分为管制区、通航区和禁航区。各区的周边界线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配备警戒岗哨或者技术防范设施。在空域安全保卫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严格按照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计划飞行。

条例强调,禁止在空域安全保卫区进行风筝、孔明灯、热气球、飞艇、动力伞、滑翔伞、三角翼、无人机、轻型直升机、航模等升放或者飞行活动。负有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空域安全保卫区安全情况的动态监控。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从中央、湖北省、宜昌市到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的四级安保工作协调机制,确定了牵头责任主体和重点职责。条例明确了长江流域各港口码头以及进入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船舶的相关安全保卫职责,强化了码头和船舶管理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制,从源头上预防、消除威胁三峡枢纽的安全隐患。同时,对可能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悉,长江三峡工程是世界最大的水利枢纽工程。2010年,三峡水库首次成功蓄水至175米,标志着三峡工程的防洪、发电、通航、补水等各项功能均达到设计要求,综合效益开始全部发挥。长江三峡水利枢纽的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华东、华中、华南的用电以及下游防洪区域1500多万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条例的出台实施,将对加强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长江三峡水利枢纽的安全和秩序,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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