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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未对开放式基金申请短期融资作出规定-
  • 【发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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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3-10-24 11: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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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未对开放式基金申请短期融资作出规定-

能否为开放式基金申请短期融资,是基金界十分关心的问题。23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未对开放式基金申请短期融资作出规定,删去了原草案的相关条款。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就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审议结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时表示,在是否为开放式基金申请短期融资的问题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及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的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同意为开放式基金申请短期融资,当开放式基金遭遇赎回时,允许其申请短期融资可以弥补基金的短期头寸不足,而且只要对融资的额度、期限、用途等作出严格限制,是可以避免银行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也不会导致对银行资金造成风险;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允许为开放式基金申请短期融资,开放式基金应该主动避免大量赎回时的资金安排困难,防止基金公司利用融资进行非审慎经营行为,而且必须防止银行资金进入证券市场,引发系统性风险。

就这一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在共同组织的调研中征求了一些基金管理公司的意见。这些公司提出,实践中虽然发生过比较集中的申请赎回现象,但是实际操作中都较好地解决了支付大额赎回款项的资金安排,至今还没有出现过不能支付的问题,从目前情况看,对于基金管理公司自身来说,是否通过向银行融资来解决赎回款项的支付问题,并不是他们面临的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对这一问题,国务院的意见是,鉴于各有关部门对开放式基金向商业银行短期融资问题的意见尚不一致,建议可以不作规定。

王以铭说,经过反复研究,考虑到在这个问题上意见分歧较大,两种意见虽然都各有一定的道理,但由于我国建立开放式基金的时间还不长,目前这方面的实践经验还不足,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明确作出肯定的或者否定的规定,条件都还不成熟。因此,建议同意国务院的意见,删去草案相关条款,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对这个问题暂不作规定,可以在实践中进一步试验探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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