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潘从武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9-29 11:16:5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清理、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乌市修改6部地方法规-
要建设“小政府、大社会”,实现“精简、效能”的要求,清理、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势在必行。近日结束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旅游景区管理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由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乌鲁木齐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王新介绍,乌市按照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的原则,大力清理、压减行政审批事项,对市场和社会能够自我调解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对各区(县)能够实施的事项进行下放。
今年5月,乌市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和行政审批事项取消47项,下放实施行政审批事项102项,继续实施行政审批事项143项。之后,经过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发现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中有5项是由地方性法规设定的;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中有8项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要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为确保行政审批改革与现行地方性法规衔接,现将6部地方性法规或提出删除,或提出修改意见。”王新说。
记者注意到,这6部地方性法规涉及旅游、民生、城市建设等方面。
如在《乌鲁木齐市旅游景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中,将原有第七条“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和保护规划应由规划资质编制,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直接修改为“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旅游业发展规划”。
再如《乌鲁木齐河河道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中,将“乌鲁木齐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河道管理的主管机关,依法对乌鲁木齐河河道实施统一监管管理”,修改为“将此权利下放至各区(县)水务行政主管部门”。
另外的4部地方性法规《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乌鲁木齐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修正案(草案)》均提出不同程度删除及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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