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李光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10-09 14:09:0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安徽拟立法规范学前教育-幼儿园教授小学内容情节严重将被停办-
不得组织幼儿参加商演、不得为幼儿配备教辅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教授小学内容。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近日审议的《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拟定了多项保教禁止性措施,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富余公共资源先用于学前教育
草案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幼儿实施的保育与教育,适用范围是社会学前教育。
据了解,近年来,安徽省加大对学前教育投入,以多种形式办园。截至2012年底,全省共有幼儿园5192所,其中公办园1599所;学前三年适龄幼儿219万余人,在园幼儿157万余人,毛入学率71.8%。然而当前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等突出问题仍然存在。
对此,草案要求通过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等手段,增加学前教育供给总量。按照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应当根据规划配套设置幼儿园,并与居民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规划配套建设的幼儿园是公共教育资源,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和用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处置中小学闲置校舍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用于学前教育。
不得组织幼儿参加礼仪性活动
规范办园、科学保教是该草案主要特点之一。按照规定,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幼儿可申请进入幼儿园。对于不满三周岁的,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以适当向下延伸入园年龄。
从2009年开始,安徽省在全国率先规范办园行为,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的科学保教理念,下大力气纠正小学化倾向,取消幼儿教材,推动社会观念的更新。
草案对这些成功做法进行提升,要求幼儿园不得为幼儿配备教材、教辅材料,不得要求家长购买幼儿教材、教辅教材。不得组织幼儿参加礼仪性、商业性活动。应当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不得以任何形式教授小学内容。在正常开园时间以内,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特色班、兴趣班、实验班;正常开园时间以外举办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若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条例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同待遇
学前教育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民办幼儿园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对普及教育起到补充和促进作用。
草案拟定了多项举措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要求民办幼儿园在建设规划、税费减免、申办审批、资质认定、师资培训、职称评聘、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奖励补助、派遣公办幼儿教师、建立协同发展机制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运行开支给予补贴,重点用于支付房屋租金、补充保育教育玩具、房屋维修改造等。
草案还要求实行幼儿教师职称制度,制定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和办法,完善评价机制。凡与幼儿园建立劳动关系的教师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上享有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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