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黄小希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12-24 09:15:1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我国拟修法完善军事设施保护措施-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3日开始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军事设施保护措施。
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戚建国23日作关于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表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快速发展,以及军队信息化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的深入推进,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出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其中之一是军事设施现有保护措施不能适应需求,需要从高新技术应用等多方面进一步加强。
对此,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维护管理军事设施,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不得将军事设施用于非军事目的。同时规定,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对军事设施的重要部位应当采取安全监控和技术防范措施。
修正案草案指出,禁止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禁区,禁止对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禁止在禁区上空进行低空飞行活动,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
修正案草案同时明确指出,在水域军事禁区内,禁止建筑、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捕捞以及其他有碍军用舰船行动和安全保密的活动。
除了加强内部保护,在加强外部保护方面,修正案草案指出,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作战工程外围应当划定安全保护范围。作战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工程性质、地形和当地经济社会建设情况,由军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提出方案,报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修正案草案,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修建超出机场净空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从事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在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设置影响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使用效能的设备和电磁障碍物体,不得从事影响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的活动。
据了解,近年来,总参谋部会同相关中央国家机关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先后赴20多个省、区、市开展军事设施保护执法检查,发现了核心要害军事设施安全环境恶化、军用机场净空环境受损严重、军用无线电设施电磁环境保护形势严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设施安全环境堪忧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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