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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民政部认为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条件尚不成熟-
  • 【发布单位】作者:陈丽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4-01-14 10:22:0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民政部认为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条件尚不成熟-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了解到,内司委经研究,建议有关部门继续加强对村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待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施行一段时间后再研究修改法律。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王宇燕、陈舒、翟友财、宗成乐、王法亮等156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议案5件,马文芳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村务公开法的议案l件。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村民委员会每届三年任期太短,不利于农村稳定,并增加了选举成本,建议将任期改为五年,并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年龄和连任予以限制;建议进一步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强化村务公开,用专门立法保障村民对村务依法监督和管理。

民政部提出,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了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也相继修订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等有关地方性法规,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专门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同时,民政部等部门也出台了《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代表提出的许多意见在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得到了较好体现,有些问题则在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时已经慎重研究过,再次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或者制定专门的村务公开法的条件尚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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