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肖思思 黎昌政 谭元斌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4-03-28 10:22:0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东、湖北、辽宁三省同日实施“单独两孩” 17省份还在路上-
27日,广东、湖北、辽宁三省同日都宣布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至此,全国已经有14个省份符合条件的民众可以生“两孩”。
三省同日出政策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27日发布广东“单独两孩”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育的孩子属于合法生育。
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陈义平介绍,这标志着期待已久的“单独两孩”政策在广东省落地实施。从27日起,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27日经辽宁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将正式启动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
审议通过的《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规定,同意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7日表决通过《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案将原《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修正案即日公布并正式施行。
重申“独生子女”认定标准 生育意愿各省不尽相同
关于“独生子女”认定口径,陈义平介绍,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号)的规定,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对独生子女认定遵循唯一性、排他性原则。”此外,父母再婚带有两个孩子重新组成家庭的子女,也不算独生子女。
记者了解到,至于“两孩”的生育意愿,各省不尽相同。
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以及辽宁省全员人口信息数据库数据测算,排除夫妻双方女方26周岁以下部分人群,辽宁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夫妻共计82.01万对。而据2013年生育意愿抽样调查,辽宁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夫妻中,有明确的生育第二个孩子意愿者占32.85%。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军晶介绍,湖北现有女方年龄40岁以下符合条件的“单独”家庭62.94万个,据调查,其中大约70%的家庭有生育意愿。据此推算可能增加出生46.6万人,会在今后几年内逐步释放。
14省份率先落实 剩余17省份多数也将在年内实施
目前,我国已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川、浙江、江西、安徽、陕西、青海、广西、广东、湖北、辽宁出台了“单独两孩”的落实政策。
梳理有关信息,记者发现,剩余的17省份多数都宣布将在年内出台政策:
——有望很快实施:海南、福建、江苏的人大常委会会议正在召开,都将审议本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预计很快就会落实相关政策。
——有望5月份实施:据了解,山东省将在5月份审议相关法律修正案。
——上半年有望实施:湖南、山西、内蒙古、河北、云南、吉林、黑龙江等省份计划在今年上半年推出相关政策。
——争取下半年实施:河南省表示将争取在下半年依法启动政策实施。
——时间表尚不明确的省份:宁夏、新疆、西藏、甘肃、贵州。(彭卓参与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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