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傅盛裕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4-05-10 10:17:2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新闻网-文汇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上海明确群租标准:每间最多住2人 最高罚10万-
记者5月9日获悉,上海市综治办、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司法局等十部门联合制订了《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同步修订《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加大对“群租”问题的综合整治力度。
新规出台后,任一出租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不在此列。同时,针对“群租”的罚款额度,最高可达10万元。
明确“群租”标准,加大处罚力度
《实施意见》明确,在本市中心城区和市郊城镇的住宅小区内,只要有五种情形之一,就应当认定为“群租”。其中,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的规定,是此次同步修订《管理办法》的新增条款,主要是为了解决出租房间内居住使用人超过正常居住人数,包括在住宅小区内设集体宿舍的问题;同时,人均出租面积是指出租房间内的实际面积,不能简单套用房屋建筑面积来计算是否“群租”。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加大了对违规租赁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方面,提高了对部分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针对出租人和转租人,将罚款幅度由2011年《管理办法》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提高至“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将罚款幅度由“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提高至“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另一方面,新增了违反安全管理要求的处罚措施。出租房屋不符合规定的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集中出租房屋达到一定规模,未落实相应安全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最高10万元以下罚款。
街镇属地管理,建立“黑名单”
此次新规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要求构建市、区县、街镇三级管理体系。街镇要搭建综合管理平台,依托基层相关管理部门、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综合协管队伍、楼组长、志愿者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力量,承担具体工作。
同时,《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群租”相关主体的责任。出租人应对出租房屋的安全负责,并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集中出租的出租人,还应按规定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职责;违规租赁受到行政处罚的,在履行处罚决定前将限制其房屋买卖,同时将处罚信息作为其不良记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不按规定纳税的,由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转租人转租住房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抗拒执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以警告、罚款,直至拘留;违规转租受到行政处罚的,除记入信用档案外,还将建立“黑名单”抄告相关部门加强监管。
承租人应对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负责,并服从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镇的管理;在“群租”整改前,按照合法稳定居住的要求,将暂停办理承租人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等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不得从事或者教唆他人参与“群租”等违规租赁行为;发现违规的,除行政处罚外,还将暂停其经纪合同网上备案资格,记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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