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杨宜中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12-26 10:11:3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依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关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分组审议
24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针对草案的有关条文,大家畅所欲言,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杨兴富
为了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非常必要的。经过两次修改,草案基本成熟,我赞成审议修改以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现在的草案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认为这个规定很好,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劳动争议中绝大多数都是经营者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如果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问题就会解决得比较好。还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任,由工会代表或者由双方推荐的委员担任”,我认为,这一点修改得也很好。首先可以由工会代表担任,没有工会代表的,也可以由双方来推荐,解决了现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问题。
□王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现在是三审了,修改得很好。同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提请表决通过,建议有的词句再斟酌一下。总则中第4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我们在总则中提的基本上都是“当事人”,为了和总则其他条款协调起来,建议改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相互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这样双方的权益都会得到保障,且与前后几条相对应。
□德爱勤
草案第5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对此我有一点看法。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和争议,劳动纠纷案件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劳动争议,在纠纷的处理过程中,仲裁机构和法院的审判一样,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发生很多费用,比如交通、送达、鉴定、参与仲裁人员的工资等等。还有其他一些相关的经费,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全部保障,我觉得一是过于增加财政负担,二是容易引起劳动纠纷当事人随意申请仲裁,三是对全体公民来说有失公平,因为财政收入是全体公民的。另外,本草案只是简单地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我觉得从字面上很难确定是不收仲裁费还是其他费用都不收。我建议收取仲裁费用的办法可以另行规定,在制定的时候,尤其要体现出当事人缴纳仲裁费的时候如果确有困难,可以少交、缓交或免交,不要一律不收费。
□陈秀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整体比较好,但第29条最后一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受理决定或者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这句话本身是对的,但细看起来有一个感觉,本级人民政府很难对每一件事都责令改正,我认为有两种修改的方法,一是由本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责令改正;二是由本级人民政府授权职能部门责令改正。
□戴证良
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同意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提两点意见:1.关于第2条,因为劳动调解的组织比较多,例如企业劳动争议组织,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乡镇街道调解组织,我建议有关部门要重视这一情况,对这些组织要进行引导管理,从法律上规范对这些组织的管理。2.第18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这个规则也是很重要的,部门在制定规则的时候要不要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比如工会。这样制定出来的规则在执行上、监管上会更加有力。
□简福饴
草案没有规定当事人能否委托他人,尤其是律师,出席仲裁庭。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假如要出席仲裁庭,他们有没有权力委托他人代为出庭,尤其是委托律师?香港劳动争议仲裁是不允许律师代表任何一方的,因为两者的经济实力不一样,劳动者请不起律师来为他的争议作出最好的申诉,但是用人单位经济实力比较强,假如允许他聘用律师的话,这样就对用人单位比较有利,对劳动者可能会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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