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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江苏大气污染排放拟实行许可证制度-环境监测监察结果将列入企业环保信用评定
  • 【发布单位】作者:丁国锋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4-05-15 14:51:5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江苏大气污染排放拟实行许可证制度-环境监测监察结果将列入企业环保信用评定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专家论证会近日举行。与会专家认为,江苏必须加强对大气污染问题的监管、考核和执法工作,以全面改善因人口聚集、城市化率不断提高带来的大气环境持续恶化问题。据悉,江苏将通过立法,全面实施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制度,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和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制度,并将环保部门监测监察结果载入许可证,列入环保信用等级评定、排污总量指标核定、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上市环保核查等环境管理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要更加关注可操作性和执行性,也要根据本省情况适当在框架体系上作突破。”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高建新认为,如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如何界定环保部门职责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环保职责、如何防止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考核制度不走偏、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与现实操作如何契合以及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如何设定,处罚力度是否适当,执法机关的规定是否准确等问题,都是制定这一地方性法规需要重点考虑、推敲的方面。

江苏省环保厅大气处处长刘晓磊就该项立法情况介绍,近年来,江苏已累计完成“蓝天工程”重点项目约4000项,积累了一定经验,其中江苏省政府成立了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已扩充至13个市、20个部门、两个国企,建立健全了联防联控机制。针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问题,已累计淘汰黄标车28万辆,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实现了市、县全覆盖。全省还完成了125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升级改造,实现了PM2.5监测能力市、县全覆盖。

刘晓磊介绍,去年两次大范围雾霾污染,让江苏省感受了切肤之痛,感受到了环境危机的贴身紧逼,根据国务院行动计划,江苏省2017年PM2.5要比2013年下降20%,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降低到65%以下,通过立法体现综合治理的防治思路和全民防治的体制机制已经迫在眉睫。

与会专家对政府责任、排污单位责任、公民个人环境保护责任等进行了热议。河海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李义松教授认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排污权许可、交易都有原则性规定,可以细化。但对守法责任,除了强化政府职责,也要注重公众参与,同时增强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制约,公众也可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启动司法程序监督,强化环境信息公开。

江苏省环保厅总工程师刘建琳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涉及面非常宽,要监管所有问题,目前技术上还没完全突破,在一些领域如船舶污染、大中型城市的生活污染等都需要进行强化,希望先将能认识到的相关内容放进条例,再逐步细化成熟。

江苏省社科院副院长刘旺洪教授认为,江苏大气污染问题最核心的是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其次是机动车排放,第三是施工中的扬尘问题。建立目标考核和倒逼机制,可以一步步实现目标,但不能仅仅将责任由环保部门一家担负,执法上也需要进行整合,建议成立省级环境执法局,实施综合执法。

南京工业大学法律与行政学院院长刘小冰教授认为,一个县级的环保局权力有限、话语权也受限,很难撼动其他强势部门,需要强化县级以上政府的环保一线责任。此外,要规定守法的专门章节,确定每一个公民的责任,通过教育引导机制,摒弃个人在环境违法上的恶习,使环境保护的全民守法不成为一句空话。

据了解,条例将辟出专门章节,对燃煤控制、固定源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扬尘大气污染防治作出细化规定,同时将明确每一项规定对应的法律责任。

高建新介绍,作为本届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的立法项目,江苏省环保厅于去年10月成立立法起草小组,广泛征求了意见,走访了行业协会和重点企业,并最终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经过江苏省法制办修改完善,形成了本次论证会的立法稿,经过论证修改,将于7月递交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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