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4-08-01 14:48:0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新闻网-云南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7月27日起施行-
昨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在昆明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7月27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农村扶贫开发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精准扶贫、自力更生、社会帮扶、合力推进的原则;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农村扶贫标准、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主要范围是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其他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贫困乡(镇)、贫困村。
《条例》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产业扶贫、整乡推进、整村推进、安居工程、易地搬迁、就业促进、以工代赈等专项扶贫措施,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条例》对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等3大类主要扶贫措施和税费减免、投入增长、金融服务、土地保障、贫困影响评价、智力扶贫等方面扶持政策进行了规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并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省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投入本省专项扶贫资金的30%。要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农村扶贫开发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杨应楠出席发布会,并就贯彻实施《条例》提出要求。他强调,要切实深化对《条例》颁布实施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做好扶贫开发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着力加大扶贫开发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扶贫工作的良好氛围;全面推进《条例》贯彻实施,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构建合力攻坚的“大扶贫”格局;强化检查监督力度,提高扶贫开发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水平;加快配套政策制定,创新完善财税支持、金融服务、产业扶持、土地使用、生态建设等各项政策措施,汇聚各种力量和资源,构建科学完备有序的扶贫开发法规政策体系,推进我省扶贫工作再上新台阶。
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白保兴主持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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