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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北京地铁拟不再要求禁食 车厢乞讨最高罚千元-
  • 【发布单位】作者:孙乾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4-09-26 09:46:0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京华时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北京地铁拟不再要求禁食 车厢乞讨最高罚千元-

乘客在地铁里吃东西是不是应该明令禁止?工作场所中的单人办公室可以吸烟吗?在昨天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两部法律草案二审稿中,双双上演“禁”与“放”的攻防战。


此前备受关注的“地铁禁食”入法再起波澜,这一条款没有出现在昨天提请审议的《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即二审稿)中。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修改稿)》(即二审稿)则对此前的“室内全面禁烟”规定进行了适度放开,酒店客房、机场具备相关条件的可以吸烟。但是对于工作场所中的单人办公室禁止吸烟的规定,二审稿予以保留。

□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地铁禁食”条款再次被删

此次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二审稿明确划定了17类被明令禁止的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此前备受关注的“地铁禁食”条款,在二审稿中被删除。但是,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派发广告等行为被视为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被禁止。

审议中,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提出,目前在轨道交通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散发小广告等行为大量存在,给轨道交通运营带来了应急疏散、设备设施故障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在车厢内饮食也会因遗洒、异味等引起乘客之间或者乘客与运营企业之间的纠纷,应当将这些行为纳入禁止行为。但是,在审议中,有的委员则认为,有的禁止行为确实不好执行,有的还需区分情况对待。

对于“禁食”条款再度“隐退”,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车站、车厢内的禁止性行为,在征求意见以及草案一审稿审议过程中都有不同意见。运营关系是合同的关系,“禁食”可以在乘客守则里作出规定,而不作为硬性规定。

■其他要点

地铁乞讨卖艺最高罚千元

乞讨、卖艺、散发广告是地铁内常见的“老大难”问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介绍,在一审中,一些委员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提出,这三类行为大量存在,给轨道交通运营带来了应急疏散、设备设施故障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应纳入禁止行为。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据此建议,在“禁止行为”中增加乞讨、卖艺、散发小广告行为。

条例草案规定,对于违反“禁止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规定的,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禁止在车站、车厢内派发广告等物品”规定的,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派发的广告等物品,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审稿提到,要对地铁安检实施“人物同检”。审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争议性较大。对于该问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昨天表示,有委员提出,人物同检的安全性与轨道交通的快捷性和高效性之间存在一定矛盾,对携带的物品要安检,对人是否都要检查,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然交通流量会大受影响。

■新闻背景

“地铁禁食”入法悬而未决

今年2月,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经市法制办向社会征求民意,其中提出的“地铁禁食”并将进行罚款的条款引发公众关注,如何禁?谁来禁?怎么罚?一系列问题引发广泛热议。

北京市法制办认为,地铁里进食等行为并不是威胁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直接因素,因此在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稿中,将该条删去。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一审时,市人大城建环保委认为,在车厢内饮食会因遗洒、异味等引起乘客之间或者乘客与运营企业之间的纠纷,建议增加禁食条款。

而在此次规定中,禁食条款再度“隐退”,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运营关系是合同的关系,“禁食”可以在乘客守则里作出规定,而不作为硬性规定。

那么,“地铁禁食”该不该入法?在审议中,有委员指出,制定轨道安全方面的条例应当旨在防止事故的发生,不能“安全是个筐,啥都往里装”。另外,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立法后执行就应到位,“把最需要的条款写进去。”该委员表示,车厢饮食属于文明范畴,并不是安全条例能够解决的。

也有委员认为,条例主要是针对轨道安全的管理办法。吃东西可能造成的遗洒、滑倒等,毕竟是间接影响,更多是属于秩序性的管理。此外,还有观点认为,“地铁禁食”条款还需再作人性化考虑,比如对于老人、婴幼儿等特殊人群的照顾。但在昨天的分组审议中,多名常委会委员提到,“禁止影响他人的饮食行为还是必要的”。

□控制吸烟条例

酒店客房有条件可吸烟

对于室内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控烟条例草案二审稿规定: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而针对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草案二审稿规定,其客房如不具备独立排风系统的,应当禁止吸烟。此外,机场禁止吸烟,但隔离候机区域可以设置具有独立排风系统的吸烟室。

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循序渐进”的控烟思路,在保证他人健康权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进一步细化和明晰室内禁烟场所的范围。对于酒店客房、机场等特殊场所,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允许划定吸烟区。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小娟表示,此前规定“室内全面禁烟”,是考虑到吸烟本身并不违法,但是吸烟影响他人是违法的。对于工作场所中的单人办公室禁止吸烟的规定,李小娟说,非共用的公共场所,很难说没有其他人员进入房间,对他人还是会有影响。在讨论中还有人提出来,非共用的工作场所往往都是领导干部的办公室,领导干部应该带头禁烟。

■其他要点

教师禁在中小学生面前吸烟

对于室外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草案二审稿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8类限制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应当适当扩大室外禁止吸烟的场所范围,对一些吸烟容易影响他人的室外场所应当从严掌握,尤其是妇女、儿童及人员密集的室外区域,应当纳入禁止吸烟的范围。

预防未成年人吸烟是控烟立法的重点,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建议应当在条例中增加相关的内容,引导未成年人远离烟草,最大限度地减少新烟民的产生。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对学校和教师的相关责任规定,表述为:“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学生吸烟,对学生开展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帮助吸烟的学生戒烟,教师不得在中小学生面前吸烟”。

同时,增加禁止销售烟草制品的相关规定。在草案中关于烟草制品销售限制的规定中增加了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的规定。

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全面禁止在公共场所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各类烟草广告,尤其是利用网络等新兴媒体;全面禁止各种形式的促销、赞助活动。

■新闻背景

“室内全面禁烟”的攻守战

今年4月,北京市法制办就控烟条例草案首次向社会征求意见,以“一刀切”的方式规定:室内公共场所不再设立吸烟区和非吸烟区,一律禁止吸烟。该法条被通俗地解释为凡是“带盖儿”的建筑物内都不许吸烟。

7月底,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首次对控烟条例草案(即一审稿)进行审议,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上述条款提出不同意见,建议不应“一刀切”禁烟。

在综合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基础上,市人大建议在修改稿中增加“宾馆和旅店可设置吸烟客房、机场候机区可设置吸烟室”的内容,并使用了“共用工作场所室内禁止吸烟”限定性表述作为例外规定,将“工作场所”修改为“共用工作场所”。

“共用工作场所室内禁止吸烟”意味着“非共用的部分允许吸烟”,上述意见对外公布后,引起社会广泛讨论。其中一个主要的观点提出,上述法条意味着“单人办公室内允许吸烟”,而享有单人办公室的主要是领导干部群体。

此外,还有意见提出,单人办公室也是室内工作场所,会有其他人员进出。同时,共用的通风设备和空调系统也会使二手烟对工作场所内的其他人员造成健康危害,无法有效保护人们的健康。而且这与去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精神相违背。

综合考虑多种意见,此次二审将修改稿里的“共用”二字删除,恢复表述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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