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谢文英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8-07-02 17:39:5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检察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个人所得税法大修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中低收入群体将受益-
2018年6月19日,是中国个税法历史上的大日子。
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草案不仅仅提高了个税起征点,最吸引民众的还有综合征税、专项扣除,以及反避税制度的提出,预示我国的个税制度将迎来根本性改革。
起征点拟调至每月5000元 合不合适
“起征点是怎么计算出来的?为什么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为什么不是4000元或者6000元?”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敏在审议草案时,建议有关方面作出说明。
对于个税起征点,究竟合不合适?应不应该?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衡量和看法。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草案时,李晓东委员就提出“起征点还是有点偏低”。结合工资占GDP收入的比例,以及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的情况等因素,他认为起征点还有提高的空间。
徐如俊委员列了一组数据:2007年12月个税改革将起征点从1600元调整到2000元,增加400元;2011年6月从2000元调整到3500元,增加1500元,这次从3500元调整到5000元,增加幅度与上次一样,都是1500元。他认为,现在的经济总量肯定和过去不一样,建议起征点再增加一点。
起征点是否要全国一刀切的问题,也引发讨论。
鲜铁可委员认为,在全国范围内规定统一的免征额,难以充分反映各省份地区的居民实际消费支出情况,不利于实现税负的公平。他举例说,2015年各省份地区之间的人均消费支出数据最高的是上海,人均34783.6元/年,比最低的西藏人均8245.8元高几倍。
全国人大代表蔡毅建议考虑区域间的平衡问题,可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法定的幅度范围内具体确定适用标准,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从分类征税到综合征税 会有多大影响
现行个税法是按照11类收入来源,采取分类征收的模式,不同收入来源之间的个税是分割的。也就是说,两个总收入完全相同的个人,收入来源结构的不同,其承担的个税负担也不同。
草案拟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累进税率,实现从分类税制向分类税制与综合税制相结合的转变。
受此影响的主要是在多处取得收入的群体,合并之后的税负会出现明显变化。其中,争议较大的是稿酬。
吉狄马加委员说,曾经有很多作家认为稿酬所得税不能简单地纳入综合征税的范围,因为作家不同于普通劳动者,不能以年月日简单的计算劳动周期,一些作家历时几年才完成作品,有的作家在写作过程中就是一点工资,还有一些自由写作者,根本没有收入。作品完成后一次性取得较多收入,一次性征收个税并不合理,建议慎重考虑。
分类税制与综合税制相结合是个税改革方向,要实现这项改革,涉及到整个税收系统和个人诚信系统的建立和完善。
李培林委员对此表示担心,“实际上很多技术上根本不具备,全国都没有联网,没有一个渠道能够完全综合起来,而且个人申报目前还没有扩大到全民。”赵龙虎委员建议尽快完善信息建设,否则会产生很大的漏洞。
教育房贷等专项附加扣除 扣哪些怎么扣
现行个税主要针对收入端的差异,即收入越多缴税越多,忽视了支出端的差异。此次改革,将家庭的实际固定支出纳入抵扣,向家庭征收模式迈进了一步。
草案拟新增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5项专项附加扣除。这几项都是公众最关切的问题。
按照现行个税法,工薪所得能够扣除的,主要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缺乏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等。但是,具体怎样扣除,草案尚未明确。
“不同的幼儿园有不同收费标准,该怎么扣除?”“上钢琴班或者其他校外辅导班扣不扣呢?特别是农村和城市教育经费不完全一样。”在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丁仲礼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震、欧阳昌琼等都在追问,专项扣除到底该怎么扣?
欧阳昌琼委员提出,专项扣除要防止出现新的不公正、不公平。当前义务教育很多是免费的,在基础教育阶段中,其他的教育经费,还有大学教育的费用,扣哪些?比如,有些上的是贵族学校,属于高收入阶层,如果都可以拿出来抵扣,这就会造成新的不公平。
此外,朱明春、熊群力、吕薇、韩晓武等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赡养老人的专项扣除。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王军则建议,把独生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经费,纳入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周建军建议,“残疾子女的供养也应该纳入专项扣除的范围。因为很多人子女残疾后家庭生活非常困难。”
最高税率45% 能否再降低
审议时,与会人员普遍认为,我国目前的收入差距,主要不是来自劳动性收入,而是来自非劳动性收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修文说:“对非劳动性所得调节不严不力,是老百姓目前对个人所得税抱怨最多的问题。建议国务院深入研究适当降低劳动性所得的最高税率问题。”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罗艳表示,如果最高税率45%能够下降一些,比如下降到35%,并提高全年应纳税额,比如提高到月收入超过10万元,年收入超过120万元,将有利于吸引高素质人才。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说:“最高税率是45%,是不是合适,还应该再研究。从世界上多数国家来看,个人所得税最高档达到45%的国家是很少的。所以,我建议最高的那一档还是应该适当地考虑降低一点,需要考虑一下社会承受力和人们的心理预期,考虑和国外相关税收制度的比较。”
如何降低45%的税率,周光权提供了两个方案:一个是适当降一点,比如降到40%;如果税率45%一定要维持,可以考虑提高应纳税额。
反避税 “偷税罪”不能丢
草案首次增加反避税条款,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
对此,鲜铁可委员提出,“适当降低税率标准,同时加大对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他强调“1997年刑法中的偷税罪的罪名不能丢”。
鲜铁可说,偷漏税查处和打击的力度不够,和我们的立法有关。“2009年修改刑法时,把偷税罪取消,变成了逃税罪,表面上扩大了打击面,但问题是,按照刑法第201条第二款规定,如果逃税以后税务机关找你,接受行政处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鲜铁可认为,“通过这些年的实践表明,很多地方税务部门要保护自己的税源,不愿意用行政处罚。这种情况下,按照201条第二款就没有刑事处罚的威慑性。”
鲜铁可表示,我国1997年刑法基本上是科学的,是符合中国实际的。对主动的报假票,或者搞大小合同、阴阳合同的,达到标准就处罚,两个标准,一个是数额标准,一个是比例标准。“没有1997年的刑法,2002年、2003年打击名人偷税就不可能,当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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