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加强北京市技工学校学生收、退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加强北京市技工学校学生收、退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培发[2003]146号)
各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收、退费的管理,维护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防止乱收费现象的出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及北京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收、退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要严格按照当年北京考试院下发《招生简章》中公布的专业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对未列入招生简章及公示以外的项目不得收费。并在校内明显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二、学校要严格审核、控制教材成本,切实从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出发,严禁另向学生收取未经批准的上机费、实习费、材料费等不合理的费用。
三、学校在向学生或家长收取学费、住宿费、报名费时,必须使用北京市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专用发票,写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该票据将做为学校收费和学生退费的凭证和依据。
四、学生入学后,因故要求退学退费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阐明理由,出具有关退学退费材料和凭证。
五、学校办理退费,须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因学校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或其他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行为,与当年北京考试院下发的《招生简章》中的宣传内容和收费标准不符的,学生要求退学退费的,学校须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
(二)学校开学后,学生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要按学生的实际学习时间扣除相应的学费、住宿费及报名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费用和学生档案。
1.学校开学(扣除军训时间)7天以内,学生按学年交纳报名费、学费、住宿费的,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学生本学年(报名费、学费、住宿费)三项费用的10%后,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费用;开学8至15天按30%计算;开学16―30天,按50%计算;对在校超过一个月以上学习的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一般不再办理本学年退费手续。
2.学校开学后,学生超过三个月不报到的,学校不再保留该生档案。由学校将其档案转到所在区、县街道办事处。
(三)学生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按当年扣除实际所发生的费用后,其余费用退还学生。
(四)学生在校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等原因被当地公安部门拘留、劳教或学校开除学籍的,学费一般不予退还。
(五)学校(包括学校的教学点等内设机构)的收、退费工作均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校在办理学生退费手续时,必须开具正式凭据。
六、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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