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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新修订广东村务公开条例将施行 严防“小官大贪”-
  • 【发布单位】作者:程景伟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4-12-01 19:02:1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新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新修订广东村务公开条例将施行 严防“小官大贪”-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日对外发布新修订后的《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该条例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近年来广东基层农村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修订后的该条例强化了农村基层惩防体系建设,列明16种必须公开的村务事项,以遏制农村基层腐败,严防“小官大贪”。


村务公开是中国村民自治制度体系的重要环节。广东是中国较早出台村务公开条例的省份,但近年来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作不透明,征地不公开情况时有发生,甚至成为激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

修订后的《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明确规定的村务公开事项包括,村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村集体经济项目立项、招投标等情况以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村集体所有土地等的承包经营、征收征用、安置标准、征收面积和各项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收入、使用情况,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以及土地收益情况;宅基地的分配情况;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及其管理使用;村委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选举等情况;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情况。

该条例规定,应当公开的村务事项,涉及工作目标执行情况的,应当每年公布一次;涉及财务、集体经济、政府专项资金情况事项应当每月公开;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开。其中,及时公开的村务,应当在公开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公布。

条例显示,广东的乡、民族乡、镇政府,县级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对村务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的村委会,应当责令其限期公开;对弄虚作假、欺瞒村民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可建议村民会议对村委会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罢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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