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苏宫新 杨颜慈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5-03-01 16:04:2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江苏新规:全面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2月27日,记者从江苏省公安厅获悉,《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经过一年多时间的立法调研、征求意见和讨论修改,条例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为加强改进内保工作、维护单位内部安全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着眼服务经济发展、深化平安建设的全局,重视和推动省内保条例的立法工作。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企事业单位的性质特点、组织形态等呈多样化发展态势,地铁轻轨、寄递物流等企业迅猛发展,民办学校、医院以及个体加油站、金银珠宝店等面广量大,极易受到不法侵袭,基层实践中存在指导依据不足、量罚标准缺失等瓶颈,服务发展和安全监管的职能受限;随着平安江苏建设的深入推进,受诸多因素的交织影响,单位内部反恐维稳、治安安全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和压力,原有的行政法规已不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要求,影响和制约着内保工作的深入开展。
为此,江苏省公安厅于2012年3月正式向该省政府和省人大提出立法申请,并作出专题汇报、争取支持,纳入了省人大2013至2017年立法规划。在一年多的立法过程中,省公安厅内保总队、法制总队先后与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内司委和法工委等组成立法调研组,进行了全方位、多层面的调查研究,从固化成功经验、解决执法难题、反映社会需求、保障安全稳定等角度出发,对条例进行全面的修订完善,力争使立法更加科学、执法更加规范。条例在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环节均顺利通过,正式颁布施行。
修订后的在条例适用范围上作出了调整规范,明确将高校、民办非企业,以及加油站、金银珠宝营业场所等个体工商户纳入调整范围,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范围进行了拓展,增加了重点时政类报刊和新闻网站等重要新闻单位,火车站、汽车渡口、跨江大桥、越江隧道等重要交通设施运营单位,地铁、轻轨、公交等公共交通企业以及快递企业、大型数据中心运营单位等。对其他单位重要部位的确定作出了明确和规范。
此外,在监管方式上强调了分类指导,考虑到单位的性质、特点和治安保卫实际情况千差万别,条例区分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非重点单位、民办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机关团体等不同类型,对单位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配备、保卫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既体现了严格管理的要求,也体现了服务发展的导向。
针对恐怖事件、个人极端暴力以及社会矛盾纠纷引起的治安突发事件日趋突出的复杂形势,条例对单位治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矛盾化解和现场处置,对紧急情况、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段单位加强应急处置和安全防范措施等作出规定,为公安机关加强反恐维稳工作、依法履行监督指导职责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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