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张云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5-05-05 14:54:0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新闻网-西部商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兰州市居民临时救助办法实施 六类人可申请-
昨日,记者从兰州市民政局获悉,《兰州市居民临时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有效期为三年。《办法》明确了救助范围、对象和不同情况享受的不同救助标准,让因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得到应急性、过渡性、非定期救助的专项救助。
《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因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非定期救助的专项救助。需要注意的是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环境污染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情况紧急政府可先行救助
临时救助申请人申请临时救助,应当向实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填写《兰州市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审批应通过社会救助对象家庭财产核对。临时救助申请应当在申请事由发生的一个自然年度内提出,当年度10月份以后发生的事由可在次年3月底前提出申请。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将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况,在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的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骗取临时救助金将被处罚
临时救助对象采取虚报、涂改、伪造、冒领等违法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由县区民政部门追回被冒领的临时救助款物,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两年内不予受理其临时救助申请;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临时救助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如有擅自改变临时救助范围和标准的;擅自变换临时救助对象和临时救助金额的;无故延期下拨或扣压、拖欠发放临时救助资金的;指使他人采用变通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或者违反公开原则,不接受监督,市民反响强烈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故意刁难临时救助对象,影响临时救助工作正常开展的;贪污、截留、侵占、挪用临时救助资金的等7类行为,将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造成临时救助资金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类可申请临时救助的人群
1.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含城市低保家庭)
2.本市农村低保家庭
3.本市农村五保对象
4.本市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扶贫线以下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低收入对象
5.有固定住所,连续在本市生活、就业、居住1年以上且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人户分离家庭
6.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因临时性、紧迫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及个人
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以实物救助为辅
因火灾造成实际居住房屋损坏或倒塌、财产损毁且无自救能力的,按照财产损失程度一次性救助1000~5000元,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的按照每位死亡人员5000~10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救助。临时救助申请人因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伤亡,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亟须救助的,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的按照每位死亡人员5000~10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救助;造成家庭成员伤残的按照伤残程度一次性救助1000~3000元。
*临时救助申请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交警部门确定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确实无力支付赔偿,造成基本生活困难,亟须救助的,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的按照每位死亡人员5000~10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救助;造成家庭成员伤残的按照伤残程度一次性救助1000~3000元;正在进行住院治疗的按照医疗费用负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程度一次性救助3000~5000元。
*临时救助申请人因人身伤害案件中,民事赔偿部分被执行人确实完全无赔偿能力无法执行
造成基本生活困难,亟须救助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街道或乡镇出具证明并经法院确认后,一次性救助1000~5000元。
*临时救助申请人因患危重疾病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出具证明,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未享受医疗救助,但仍亟须救助的,按照实际个人支付金额剩余部分给予20%~40%比例予以一次性救助,救助金额上限不超过6000元。
*临时救助申请人子女在高中阶段就读
教育费用支出造成基本生活困难且未享受其他救助、资助的(城乡低保除外),每年度一次性救助生活补贴800元;经当年度统招高考被正式录取的大一学生,教育费用支出造成基本生活困难且未享受其他救助、资助的(城乡低保除外),秋季开学,省内院校一次性救助生活补贴2000元、省外院校一次性救助生活补贴3000元;其他统招在校大学生家庭教育费用支出造成基本生活困难且未享受其他救助、资助的(城乡低保除外),省内院校每学年一次性救助1500元、省外院校每学年一次性救助2000元。
*因其他突发事件导致临时救助申请人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亟须救助的,一次性救助500~5000元。
同一事由的临时救助一年内进行一次,情况特殊的,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后一年内可以给予二次救助,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0元。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帮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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