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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黑龙江立法限制界江船舶排污行为-
  • 【发布单位】作者:梁冬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1-19 15:32:2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黑龙江立法限制界江船舶排污行为-

与俄罗斯毗邻的黑龙江省日前首次将中俄界河船舶防污染设备配备、应急措施和港口船舶溢油应急能力建设等强制性规定列入该省的地方性法规,以建设“绿色界江航运”。


《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不久前在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通过,并将于2009年5月1日施行。

黑龙江省与俄罗斯拥有长达2661公里界河、界湖共管水域。黑龙江、乌苏里江和兴凯湖区段共2661公里为中俄界河、界湖。黑龙江海事局辖区内共有水路一类开放口岸15个。近年来,随着黑龙江省口岸开放步伐的加快,水上内贸、外贸货物运输量和中外游客流量不断增长,航行该省水域的中俄船舶数量逐年增多,中俄界江、界湖的水体环境保持压力加大。

根据该条例,松花江流域包括中俄界江港口码头以及其他跨越水体的设施或者装置产生污水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污水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原油码头、危险品码头、水上加油站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污染应急处置器材设备。

《条例》同时规定,在流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持有合法有效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和文书,配备油水分离器或者专用容器等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如实记载。装卸、运输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船舶,应当采取严格的防溢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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