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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乌鲁木齐市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创建信用企业(单位)试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乌鲁木齐市
  • 【发布文号】乌政办[2003]153号
  • 【发布日期】2003-08-19
  • 【生效日期】2003-08-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乌鲁木齐市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创建信用企业(单位)试行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创建信用企业(单位)试行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03]153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乌鲁木齐市创建信用企业(单位)试行办法》已经2003年8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创建信用企业(单位)试行办法》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乌鲁木齐市创建信用企业(单位)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企业信用观念,提高企业自律意识,打造信用乌鲁木齐,改善市场信用环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法人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企业,是指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承担风险能力,经评定取得相应等级荣誉称号的企业。

第四条 信用企业的创建本着政府统一领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牵头,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企业“重在创建”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信用企业评定机构(以下简称信用企业评定机构),统一组织实施信用企业的评定命名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协助做好企业信用征信工作,将自己产生或掌握的企业信用资料及时报送当地信用企业评定机构。

第六条 企业分A、B两级。在企业年检中正常通过的为A级企业;在年检时确认为B级或有违法行为的为B级企业。

第七条 信用企业分AA级、AAA级、AAAA级三个等级,企业应由低向高逐级争创。

第八条 信用企业评定工作,坚持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命名、定期评定的方式,根据市场准入行为、市场交易行为、市场竞争行为、纳税行为、信贷行为、爱国守法六大行为进行评定,严格执行标准,保证评定质量。

第二章 企业信用征信管理

第九条 企业信用征信内容:

(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掌握的涉及企业信用的情况记录;

(二) 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信用情况记录;

(三) 金融部门提供的企业信贷信用情况记录;

(四)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的企业推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情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定期检验等信用情况记录;

(五) 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执行政府定价及指导性价格政策等信用情况记录;

(六) 法院等司法部门裁定的涉及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用情况记录;

(七)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人信用信息资料;

(八) 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委员会、经委、贸易发展局、行政执法局、旅游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局、药监局、卫生局、市政环卫局、房产局、审计局、海关等部门以及消费者协会提供的反映企业信用情况的有关资料;

(九) 其它涉及企业信用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各部门于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分两次将企业信用征信内容以书面形式报送信用企业评定机构。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关于收集、管理、提交、利用企业信用信息的内部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并配合实施。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档案数据的修改,必须由原记录的提供机关确定。对档案数据的加工处理及数据库的操作,不得改变入库的原始记录。

第十三条 企业认为本企业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提交信息记录的有关部门提出变更或者撤消记录的申请,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对信息确有错误以及被决定或者裁决撤消记录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该记录。

第三章 信用企业的评定条件和标准

第十四条 AA级信用企业的条件和标准:

(一) 通过年度检验的A级企业;

(二) 已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两个会计年度以上的;

(三) 获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命名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称号的优先;

(四) 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产品(服务)质量检验、评定在合格等级以上的;

(五) 在纳税方面无不良记录的;

(六) 在信贷方面无不良记录的;

(七) 企业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行为等不良记录的;

(八) 经济效益较好的。

第十五条 AAA级信用企业的条件和标准:

(一) 获得AA级信用企业称号两年以上的。

(二) 获得下列国家级荣誉1项以上或自治区级荣誉2项

以上或乌鲁木齐市级荣誉3项以上的:

1、被评为“全国500强企业”或“新疆30强企业”荣誉称号的;

2、被命名为“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荣誉称号的;

3、企业使用的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新疆著名商标”或“乌鲁木齐市名牌商标”荣誉称号的;

4、被税务机关评定为“纳税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

5、企业获得质量、计量保证体系认证的;

6、被评为“广告行业精神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

7、被金融机构评定在AA级以上借贷信用等级荣誉的;

8、民营企业获得“光彩之星”荣誉称号的;

9、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近两年内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的;

10、近两年被企业行业管理部门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的;

11、企业发行的股票已在上海或深圳等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12、其他优良信用记录。

(三) 企业把信用管理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信用管理机构和信用管理制度健全,有专(兼)职信用管理人员;经济实力和发展前景良好。

第十六条 为自治区经济发展做出特别重大贡献,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标准的企业,经区(县)信用企业评定机构推荐,报乌鲁木齐市信用企业评定机构审查,可缩短时间,破格命名为AAA级信用企业。

第四章 信用企业的评定和命名

第十七条 信用企业评定机构依据本办法,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促进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做好企业信用征信、信用企业评定命名和管理工作;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资源库;落实对信用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申报AA级信用等级评定的,向企业所在地区(县)信用企业评定机构申请,经验收合格,由区(县)信用企业评定机构评定命名。

AAA级信用企业由AA级信用企业产生,经区(县)信用企业评定机构推荐,由乌鲁木齐市信用企业评定机构评定命名。

AAAA级信用企业由乌鲁木齐市信用企业评定机构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推荐。

信用企业的检查、复核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九条 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企业应向信用企业评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 乌鲁木齐市信用企业评定申请书;

(二) 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企业信用评定调查表;

(四)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五) 有关部门授予的荣誉证书复印件;

(六)近两年的年终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七) 其它需要提交的有关企业信用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信用企业评定机构负责征集申请企业的信用信息,按信用企业等级评定的条件和标准,实地考核验收,广泛征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形成企业征信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信用企业评定机构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企业,在相关媒体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的,命名为相应等级的信用企业。

第二十二条 AA级、AAA级信用企业称号有效期两年,到期后经复核可重新命名。

第二十三条 获得AAA级信用企业称号的,方可申请参加自治区AAAA级信用企业的评定。

第五章 信用企业享有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凡被命名为AA级以上信用企业的,由信用企业评定机构授予荣誉称号,颁发信用企业牌匾、证书。

第二十五条 AA级信用企业可以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 在申请企业年检时,实行当年免检。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后,即可通过年检,并加盖年检免审章,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或实行联合年检的除外。

(二) 优先参加上一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广告行业精神文明单位”、“乌鲁木齐市名牌商标”、“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光彩之星”等荣誉称号的评比。

第二十六条 AAA级信用企业可以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 在申请企业年检时,实行两年免检。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或实行联合年检的除外。

(二) 免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进行的日常市场巡查,但专项治理或被举报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除外。

(三) 在申请办理有关的行政许可手续时,可优先办理。

(四) 在申请银行信贷时可优先办理。

(五) 在招投标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第六章 信用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信用企业管理工作,由信用企业评定机构负责组织协调,信息中心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维护和对外查询服务。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办法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资料。

第二十八条 评定机构对信用企业的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在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网站信用企业专用信息平台公布信用企业的信用信息,并及时、准确对信用信息变更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 信用企业应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条 信用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乌鲁木齐市信用企业评定机构撤销其“信用企业”荣誉称号,降为B级企业:

(一) 用欺骗手段获取“信用企业”荣誉称号的;

(二) 擅自涂改、转借“信用企业”荣誉称号的;

(三) 利用“信用企业”荣誉称号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

(四) 企业法定代表人有违法行为受到司法追究的;

(五) 取得“信用企业”荣誉称号后,拒绝信用企业评定机构检查、复核的;

(六) 有其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第三十一条 凡是被撤销“信用企业”称号的,由信用企业评定机构收回牌匾、证书,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 B级企业的不良行为单独记入信息数据库。

第三十三条 B级企业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信用警示,发出书面信用警示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在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网站信用企业专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

(一) 提交虚假文件、虚报注册资本或抽逃注册资金的;

(二) 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三) 发布虚假广告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 利用合同从事欺诈活动的;

(五) 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的;

(六) 因偷漏税构成税务违法行为的;

(七) 因拖欠贷款受到司法追究的;

(八) 从事制假售假生产经营活动的;

(九)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十)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

(十一) 政府有关部门掌握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三十四条 B级企业正常通过年检一年后,方可申请信用企业的评定命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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