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1991年5月6日黑政发〔1991〕53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彻底改变全省农村医疗卫生落后的状况,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4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对加强农村卫生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
农村卫生事业建设是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保证。我省70%以上的人口在农村,农民是医疗卫生服务的主要对象。搞好农村卫生工作,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群众的联系,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实现到二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保护农村生产力,顺利实施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到搞好农村卫生事业建设的重要性,真正从思想上、政策上和人力、财力、物力上向农村倾斜,尽快改变农村卫生面貌,争取在今后五到十年内,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合农村经济发展,适应农民群众防病治病需要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保健制度,使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巩固发展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稳步推行多种形式的农村医疗保健制度
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级管理的原则,逐步完善以县级卫生机构为技术指导中心,以乡(镇)卫生院为枢纽,以村卫生所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由县办县管。乡(镇)卫生院逐步实行乡(镇)办乡(镇)管。目前仍由县管的地方,要从实际出发,积极创造条件,稳步下交。乡(镇)卫生院下交后,县卫生局要切实加强宏观管理,强化业务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认真做好卫生技术人员和院长的协管工作,指导乡(镇)政府建设好卫生院。各县(市)要在整顿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建设好几所中心卫生院,使之成为本区域内的医疗预防保健中心。有条件的乡(镇)可建立相对独立的预防保健站,暂未建站的乡(镇)卫生院要强化预防保健机构,承担开展初级卫生保健和加强农村卫生组织管理等项任务。村卫生所要坚持集体办所原则,由村办村管。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做到人员、房屋、设备、资金、报酬五落实,并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
严格加强对农村个体办医人员的管理。对不具备办医条件和行医资格的个体办医人员,要按有关规定认真进行整顿,坚决取缔游医药贩。医疗网点布局合理的地方,不得批准个体办医。
积极提倡和稳步推行多种形式的农村医疗保健制度。各地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受益、适度和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行。试点单位所需资金,主要由集体经济和农民个人投入解决,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村公益金内安排一部分。
三、采取多种渠道增加农村卫生投入,发展农村卫生事业
卫生事业是公益性福利事业。要本着“依靠人民办卫生,办好卫生为人民”的原则,在国家逐步增加投入的同时,提倡和鼓励各部门、社会团体、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筹资、捐资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年增加农村卫生经费投入。省政府在“八五”期间每年安排乡(镇)卫生事业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中心卫生院的设备补充更新和医疗用房扩建。各地、市、县、乡政府也要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乡(镇)卫生院的配套建设。要提高对农村乡(镇)卫生院经费补助标准,编制内人员经费的差补额度达到80%的地方还要逐年增加,没有达到的要尽快达到80%以上。对从事预防保健工作人员的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对预防保健机构开展预防保健、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有偿服务收入,全部留给单位,用于发展卫生事业,财政部门对其不减少正常拨款。要免除对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各种摊派。
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理顺价格体系,逐步调整偏低的医疗卫生收费标准,提高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自我补偿能力。
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稳定和提高农村卫生技术队伍
各级政府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使其安心在农村工作,对长期坚持在农村工作,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卫生技术人员,要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对分配到农村乡(镇)卫生院的高、中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可直接执行定级工资;一年见习期满后,在定级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连续工作满八年,经考核胜任本职工作的,可转为固定工资。黑政发〔1984〕46号文件下发时,已经在农村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在现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连续工作满八年的,经批准可将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并在固定后的工资基础上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对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满三十年的卫生技术人员,退休后发给全薪。从城市自愿到农村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自报到之日起其工资向上浮动一级,连续工作满八年后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继续留在农村工作的可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
采取切实措施,合理解决乡村医生的报酬,使其工资收入一般不低于当地村干部的水平。对乡村医生为开展预防保健工作而造成的误工,可以从公益金中给予一定的补贴。
(二)对在乡(镇)卫生院工作二十年以上或具有主治医师级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的待业子女,招工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一名子女就业。采取自建公助等办法,帮助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解决住房困难。
(三)努力解决农村卫生技术骨干断档问题。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主治医师级以上和乡(镇)卫生院医师级以上的技术骨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和本人健康状况,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延聘三至五年。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经批准可回聘原单位工作。延聘和回聘期间的待遇,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自行确定。乡(镇)卫生院医师级以上人员技术职称的评审,以考核实际工作能力为主,并适当增加晋升指标。增加的晋级指标,由省卫生厅统筹安排使用。
(四)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培训现有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省内各高、中等医学院校,在完成国家计划内招生任务的基础上,要积极创造条件,举办不同层次的农村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专业培训班,在省教委统筹规划下,实行统一招生,统一考试,统一录取,学习结束后回原单位工作,在职称评定时可按同等学历人员对待。卫生职工中专和县卫校主要培训乡(镇)卫生院在岗无学历人员和乡村医生。在职卫生人员培训经费,由各县(市)、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省、市、县级医疗卫生单位要采取分级培训办法,主动接收农村医疗卫生单位的进修学员,并为他们的食宿和学习安排提供方便条件,减免进修、培训等费用。
(五)各医院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学生响应国家号召,到农村和边境地区工作。高等医学院校和中等卫生学校要根据农村实际需要,在国家计划招生指标内逐步扩大农村“四定”(定县、定乡、定专业、定服务八年)招生比例,使其毕业后全部回到农村工作。对定向生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改派和截留,违反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收缴培训费;对出据同意改派定向生的县(市),三年内省里不予安排定向招生指标。
(六)认真清理整顿农村卫生技术队伍。今后,各级政府要严格把住进人关,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能把非卫生技术人员安排到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从事卫生技术工作。对已在卫生技术岗位工作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符合培养条件的,要对他们进行系统的医学知识和技术培训,使之达到中专以上业务技术水平;对既无学历,又没有培养前途的,要调离现岗位另行安排适宜工作。
(七)城市医疗卫生单位要坚持实行对口包县支农制度,根据实际需要,每年有计划地选派技术骨干定期到定点县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或中心卫生院,进行巡回医疗、技术指导、办班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支农活动,帮助基层单位提高技术水平。
五、加强领导,促进农村卫生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各级政府要把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当作为农民办好事、办实事的一项义不容辞的职责和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抓紧抓好。要把这项工作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作为考核政府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每年都要专门研究农村卫生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农村卫生工作中的一些实际问题,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工作任务的落实。
各地要建立健全初级卫生保健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各乡(镇)政府要在现有编制内配齐专职或兼职卫生助理。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帮助农村医疗卫生部门排优解难,为增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生机活力,改善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真正从思想上、行动上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要继续搞好农村医疗卫生部门的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兴利除弊,完善配套,端正社会主义办医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切实加强科学管理、质量管理;要坚持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广泛开展学习白求恩活动,开展医德医风和职业纪律教育,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实现农村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奋斗目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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