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产性旧金属购销管理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产性旧金属购销管理的通告
(1986年6月21日)
为了加强对生产性废旧金属的购销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经济秩序,保证国家物资回收计划的完成,特通告如下:
一、生产性废旧金属,包括废旧机械金属设施、零部件;废旧交通、通讯、建筑、供电、市政设施金属原材料以及生产中的报废金属制品和切削金属边角料,废旧金属工具、农具、摩托车、自行车、人力车的金属零部件等。凡收购、出售上述物品,均属本通告管理范围。
二、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收购业务,统一由市物资部门和市供销社两大系统按分工规定进行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
收购废旧物资的,不准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三、凡在本市各区专营、兼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务的单位,必须申报主管物资回收部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营业执照,并到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备案,始准经营。对无证照经营者,一律取缔。
四、外地和市属八县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本市各区和水上设点或流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五、经批准经营废旧金属的代购店、站,回收的废旧金属必须全部交售指定的物资回收部门,不得自行销售、转手倒卖或串换其他物资。也不得转给个人承包经营。
六、本市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及外地驻穗机构)的废旧金属和报废的金属生产设备,必须按国家规定到指定的部门收购,不得自行出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用来串换其他物资。
七、个人出售废钢铁和废有色金属的,必须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未发居民身份证的凭工作证或户口簿)。收购单位必须凭证登记收购。十六岁以下少年儿童出售的生产性废旧金属不予收购。对无证明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收购单位应问明情况,登记、定价,开回留物收据,限期补办证明。逾期不办者,呈报公安机关处理。如发现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来源不明的,应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对现行违法犯罪分子应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八、凡调运出市外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必须凭市计委出具的外运证明。无外运证明的,运输部门不得承运,治安、工商、交通、物资检查站不予放行,并应及时报告公安和工商管理部门查处。
九、收购店、站不准收购市政公共设施、铁路器材、通讯设备和军用物资的废旧金属。如发现违章出售上述金属材料的,应登记扣留,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十、凡违反本通告规定或窝赃、销赃、教唆犯罪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没收物品、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治安行政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广州市属八县加强废旧金属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区情况,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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