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荆龙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5-06-25 08:41:5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新增三亮点-
2014年10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首次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进行审议,涉及打击恐怖活动犯罪、严惩收买拐卖妇女儿童、遏制危险驾驶等。会后,全国人大“开门立法”,将草案全文公布在中国人大网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汇聚民智和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形成了刑法修正案(九)二次审议稿,提交2015年6月24日开幕的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一相比,草案二新增三项亮点。
资助培训恐怖活动:入罪严惩
针对当前恐怖活动犯罪出现的新情况,草案二对草案一的相关条款作了补充,首先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并明确对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招募、运送人员的,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危险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为犯罪;同时对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罪犯行为,提高了法定刑。
校车超载超速:视同危险驾驶
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一的反馈意见中,社会公众对一些地方校车管理不规范,严重超员、超速导致恶性事故发生的现象反映强烈,认为应将这种严重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等从事旅客运输业务的机动车超员、超速,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也应明确为犯罪。为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增加一项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再单独增加一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妇女儿童:量刑轻重有别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一首次明确,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同样构成犯罪,做到“买”“卖”同罚。在草案一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有所不同,在刑事政策的掌握和处罚上应当有所区别,对后一种情况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慎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收买被拐卖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将严惩考试作弊行为的“考试”限定为法律规定的考试;将遏制虚假诉讼规定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入罪条件予以删除。
草案二在草案一规定的基础上,还对打击“医闹”、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打击网上造谣、营造绿色网络空间,打击售卖个人信息、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等行为做了细化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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