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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反家暴法草案首设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专家建议-公安机关也应参与保护令执行-
  • 【发布单位】作者:张媛 朱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5-09-09 09:57:4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反家暴法草案首设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专家建议-公安机关也应参与保护令执行-

近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在我国首次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人身安全保护令,即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群的人身安全而作出的民事裁定。早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选择9个基层人民法院作为《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的试点单位,开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试点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行为保全的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在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诉讼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以防止加害人在诉讼阶段实施家庭暴力。

据全国妇联的数据,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共有11个省的222个基层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部分省区市,如湖南、江苏、宁夏、重庆的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有关家庭暴力案件审理的文件,就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作出专门规定。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借鉴国外民事保护令制度,总结部分地区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试点经验,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以下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住所等。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在此前的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使用的是“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表述。对此,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李明舜说,草案吸纳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提出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可谓一大进步。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表述相比,人身安全保护令独立性更强,制度化特征更加明显,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及时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指出,草案征求意见稿在专章规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同时,还规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依附于其他法律诉讼而存在的,不可以单独提出。而草案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作为一项独立制度,不依附于其他任何诉讼,可以及时制止暴力行为的再次发生,制止家庭暴力或将当事人隔离开,使双方暂时冷静地处理问题,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对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这个表述更加与国际接轨,更符合法律术语,而且实质上并没有改变法院授权的程序,仍然是由法院颁布的。”北京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张荆解释道。

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的司法机关采用保护令形式来反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夏吟兰介绍,在国外,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分为两类,即通常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通常保护令是指经过审理,根据各种证据确定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后,法院会颁发一个保护令,这个历时较长;紧急保护令是指证据不够完善,但考虑当时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法院会在24小时或48小时内先行发布一个保护令,以及时制止家庭暴力升级,也更加体现保护及时性。

草案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出条件、有效期和违反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其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中国自古就有‘宁拆一座庙,不破一桩婚’的说法。很多家庭暴力发生后,当事人只是单纯希望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考虑各种原因并不想离婚。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出台是很适合我国国情的。”夏吟兰对于这一制度的实施前景,充满乐观。

实际上,在进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试点时,就有数据显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对于家庭暴力起到了较好的震慑作用,被申请人在接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后一般不再实施暴力。如广东省、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法院下发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履行率分别达到98%、95.65%。

另一方面,草案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此,多位专家建议增加保护令执行单位。

“建议也可以由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来联合执行。”夏吟兰说,因为公安机关执行起来具有一定优势,如当事人通常第一时间会报警,而距离较近的派出所可以迅速到达,最容易施以援手,起到及时保护当事人的作用。

张荆也建议公安机关应当参与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中去,但考虑到我国公安机关警力有限,他认为应该只让其参与前期的干预,如制止家暴行为,后期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可以交于一些民间组织、协会等来实施,并对施暴者进行教育、疏导和心理矫治,再由法院或第三方组织监督保护令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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