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辛均庆 任宣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5-09-26 11:53:0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南方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东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地级以上市增至19个-
9月25日下午,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相关决定,决定河源、阳江、茂名、肇庆、清远、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5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此前,省人大常委会已经决定佛山、韶关、梅州、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5月28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截至目前,加上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四市,广东共有19个地级以上市行使地方立法权。汕尾、云浮暂定为第三批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市。
加强立法队伍是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牧介绍,这六市已成立或者已经市委同意成立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主要来自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专家学者和基层法制工作部门,法学学历及具有法律实践工作经验者居多。其中,茂名、肇庆、清远已经设立法制委员会,河源、阳江、揭阳市市委已经批准成立法制委员会。同时,这六市均已成立法制工作委员会,配备编制、工作人员8至10名,均具备法学学历或者具有法律实践工作经验。
“六市人大常委会已经组织开展了立法调研和规范性文件梳理工作,并结合自身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提出了立法项目。”刘牧指出,河源等六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立法需求强烈。近五年来,各市在三个方面都出台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为接下来的地方立法工作奠定了实践基础。其中,河源18件,阳江59件,茂名26件,肇庆83件,清远56件,揭阳17件。
“此前省人大常委会对这六市是否符合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条件进行过评估。评估组认为,河源等六市立法需求迫切,具备了开展立法工作的能力,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符合立法法的要求,均评定为合格。”刘牧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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